基金拆分和基金分红是开放式基金降低基金净值的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所产生的税收效应不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在现金分红方式下取得的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在拆分方式下,企业投资者获得更多的基金份额,单位投资成本降低,赎回开放式基金时获得的价差收益增加,而价差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金分红的收益免税
例一:某企业投资者2008年动用1000万元认购某开放式基金,购买了1000万份净值为1元的开放式基金。年末基金净值升到2元,基金公司决定将净值降到1元。企业计划再过半年赎回该基金,假设半年后基金净值为1.20元。
基金分红方式下,分配所得为1000万元(1000×1),赎回时价差收益为200万元〔(1.20-1.00)×1000〕,应税利得为200万元,税后利得为1150万元〔1000+200×(1-25%)〕。
基金拆分方式下,原来1000万份的基金份额变为2000万份,企业投资开放式基金的单位投资成本变为0.50元,赎回时价差收益为1400万元〔(1.20-0.50)×2000〕,应税利得为1400万元,税后利得为1050万元〔1400×(1-25%)〕。
可见,企业在基金分红方式下比基金拆分方式下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200-1400)×25%〕,税后利得增加100万元(1150-1050)。
分红后赎回提高税后净收益
例二:企业投资某开放式基金1000万份,申购日净值为每单位1.20元。截至2009年4月5日,该基金单位净值为2.80元,在此期间,基金公司未进行过分红。因此,企业浮动收益为1600万元〔1000×(2.80-1.20)〕。企业拟收回此项投资,且该基金已发布将在4月10日对每一基金份额分红0.70元的公告。公司目前面临两种选择方案,方案一是在分红前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方案二是待基金分红后再赎回全部基金份额。
方案一:企业通过赎回基金实现收益1600万元〔1000×(2.8-1.2)〕,根据税法规定,该笔投资的税后净收益为1200万元〔1600×(1-25%)〕。
方案二:企业首先通过分红实现收益700万元(1000×0.70),再通过赎回实现收益900万元〔1000×(2.10-1.20)〕,上文已假定分红到赎回期间净值和公司累计净值不发生变动,即基金分红除权后基金净值从2.80元降为2.10元。可以看出,方案二与方案一实现的税前收益相同,均为1600万元。但由于分红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仅需就赎回实现的价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公司该笔投资的税后净收益为1375万元〔700+900×(1-25%)〕,通过基金分红,企业多实现税后收益175万元(1375-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