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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2]
作者: 尹磊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05-27 点击数:393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根据新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投资性房地产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没有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列出,而是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导致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存在较大差异。   一、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差异   ...

三、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与处置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一)公允价值变动与折旧

  新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并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在税务处理上,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来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一方面,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增减变动,依照新税法,均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另一方面,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可按税法规定计提并扣除折旧或摊销。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处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按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同时借记或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按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或借记“其他业务收入”,对于该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计人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而根据新税法和条例规定,在处置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

  四、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与计量模式变更差异

  新准则和新税法关于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企业将自用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与投资性房地产之间的互换;计量模式的变更是指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

  (一)公允价值模式下的转换

  一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此时应以转换日该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按新税法规定,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因此应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金额从利润中予以剔除;对于应当计提和扣除的折旧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在处置该房地产时,应按计税基础净值,即初始计税基础减去已扣除的折旧或者摊销额,从转让所得中扣除,转让收益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需作纳税调整。二是将自用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此时应以转换日该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在转换时原本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当期的其他业务收入。按新税法规定,该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以初始计税基础减去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确定。

  (二)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

  新准则规定,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应按计量模式变更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按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同时按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按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按新税法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所得或损失。由于在会计上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对当期损益没有影响,无需作纳税调整;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后,按照前述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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