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的诉讼形式,从诉讼当事人的角度可分为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由于证券市场上的侵权行为往往针对不特定的众多投资人,根据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人少则几百人。多则几十万人;证券违法行为特别是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主体往往也不是单数。因此,证券市场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更适合共同诉讼。随着群体性侵权纠纷的出现,原有的共同诉讼模式不再适合群体纠纷的解决,专门为解决群体性纠纷的群体诉讼模式应运而生。群体性诉讼是由共同诉讼并结合诉讼担当而形成的一种新型诉讼形态,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应诉,法院所做判决对该群体中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现代型诉讼,如消费者诉讼、环境侵权诉讼、社会福利诉讼等都适合通过群体诉讼解决。一般而言,群体诉讼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美国的集团诉讼、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团体诉讼以及我国的代表人诉讼。而团体诉讼是我国现阶段在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领域可行的诉讼模式。首先,我国目前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会,具备了提起团体诉讼的组织因素,使团体诉讼在我国的适用具有了可能性。其次,从诉讼成本来说,受害的投资者对团体诉讼基本上没有成本付出。团体诉讼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会作为保护投资者的公益性组织不会向其代表的投资者索取报酬,更不能将索赔所得据为己有。因此,团体诉讼胜诉所得赔偿金全部归受害的投资者所有。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讲,这是美国的集团诉讼望尘莫及的。再次,无语是美国的集团诉讼还是我国的代表人诉讼,都需要法官来决定原告的资格,耗时费力;团体诉讼提起人由法律明确规定,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利于诉讼的顺利提起和展开,同时也适合目前我国法官素质普遍较低,经验不足的现状。最后,在判决的扩张力上,团体诉讼与集团诉讼一样,可以及于所有受害的投资者。
因此,我国应引入团体诉讼,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会下设立投资者服务与保护中心,由证券法明确规定可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这样,可大大降低受害者诉讼成本,充分利用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有效遏制会计信息造假,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