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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研究
作者: 高绍福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05-27 点击数:625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对信息披露侵权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加大虚假陈述的成本,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遏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动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从性质上说是一种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会计信息质量缺陷及其两者因果关系,归责原则适用于过错推定原 ...
信息披露侵权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加大虚假陈述的成本,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遏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动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从性质上说是一种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会计信息质量缺陷及其两者因果关系,归责原则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责任主体的认定应以与信息披露具有关联性为标准,在诉讼方式上应采用团体诉讼。会计信息虚假陈述其根源在于制度问题,目前迫切需要从制度上研究解决会计信息虚假陈述问题。

  造成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原因很多,笔者认为,长期以来我国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成本远低于造假所带来的收益,是驱使众多利益主体会计造假的最根本因素。因此,必须加大司法介入和法律惩治力度,提高会计造假成本。为治理会计信息虚假陈述,可发挥作用的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机制。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虚假陈述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条款比较多,也比较细致,但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则相当粗糙,且操作性不强。而对投资者而言,只有民事责任才能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才能直接弥补所遭受的损失,这是行政、刑事责任无法取代的。由于立法对民事责任规范的操作性不强,致使司法执行机关在处理涉及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采取消极低调态度,对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案件暂不受理,使广大投资者欲诉无门,沉重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甚至引起股市混乱,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对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主要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开展民事赔偿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一、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特征主要体现在:(1)违约责任是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引起的,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仅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3)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其特征主要体现在:(1)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2)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3)侵权责任不仅是财产责任,还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由于信息使用者依据失真的会计信息作出经济决策将有可能遭致财产损失,而并不一定需要签订合同。如果只有与信息生产和报告者签有合同的使用者才有权起诉要求获赔,而其他人无权索赔,就排除了利益相关者的主张权利,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不应将会计信息产品赔偿责任归于合同责任。相反,将会计信息产品责任归于侵权责任将使企业管理层及相关责任人员面临较大的潜在诉讼风险,从而增加会计信息造假的机会成本,强化会计信息质量意识,进而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由此笔者认为,会计信息产品民事赔偿责任应为侵权责任。

  二、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并不意味着责任的成立,而是为责任的成立寻找根据,确定责任的归属。当前国际上民法中对会计信息产品侵权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一是无过错原则,只要会计信息质量存在缺陷并给使用者造成了损害,无论生产者在生产或报告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对信息使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我国目前尚未完全具备推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在现阶段暂不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会计信息生产和报告者只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应对侵害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由于会计职业的高度专业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复杂性,以及侵权者拥有专业和信息上的相对优势,要求受害者负举证责任过于苛刻,因此,该原则不适用于作为会计信息产品侵权的归责原则。三是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信息使用者能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害是由信息生产和报告者行为所致,而信息生产和报告者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信息生产和报告者有过错,并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的主要特征,过错推定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实现。举证倒置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情况推定过失原则,指因某种事实存在引致损害发生时,为减轻被害人对于被告举证之责任,即推定行为人有过失,将举证责任转由被告为之。另一种是违法视为过失原则,指被告之行为违反相关法律,就视为过失。该原则的根据是基于法律本身是合理的、科学的。目前我国医疗行业的民事侵权归责原则已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医疗单位负举证责任。会计职业同属于服务行业,其职业的性质与医疗服务行业非常相似,因此,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比较适合于会计信息产品的侵权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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