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22号)精神,我市继续参加2008年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职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6年;
5、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资格后,不具备规定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但符合《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人专〔1994〕27号)中“破格晋升条件”的人员。
二、考试科目、方式及时间
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
考试时间为2008年9月7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
三、报名时间及办法
(一)报名时间:
2008年6月16日—25日(公休日不休息)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6:30
(二)报名办法:
1、报考人员登录“天津会计”网站下载《天津市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2、报考人员按规定填写《报名表》,并由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对其工作岗位、学历、资历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同意后盖章。
3、报考人员持经本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的《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1寸同底片照片3张,在规定时间内到会计之家(河西区广东路67号)办理报名手续。
四、考试费用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问题
(一)对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根据我市会计专业人员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合格标准,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我市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对达到该标准的人员,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在天津市范围内当年评审有效。
(二)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三)我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由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标准按照市人事局《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人专〔1994〕2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