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2]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1-12 点击数:433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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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局内各单位: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重大工作部署,省地税局积极主动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相继出 ...
(四)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发展特色农业
各地要继续认真落实省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358号)文件,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14、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2007年企业所得税。2008年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后,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5、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农技推广服务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6、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7、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总部经济,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18、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9、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六)降低创业成本,逐步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
20、农村家庭工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1、个人将居住用房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营业税减按3%、房产税减按4%征税。
22、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房产税一至六成的照顾。
(七)支持培育和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为创业创新提供人力保障
23、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24、对地方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并与其共建的各类创新载体为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着力保障人民群众社会保险权益
25、进一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要求,全面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办法,把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费征收范围,当前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为重点,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着力公平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
26、用人单位应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可暂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
27、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夯实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的前提下,费率偏高的地方要积极向地方政府建议适当降低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使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既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能促进我省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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