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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1-12 点击数:433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局内各单位: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重大工作部署,省地税局积极主动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相继出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局内各单位: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重大工作部署,省地税局积极主动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推进全省地税系统认真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以下称《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省委《决定》,增强推进创业创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发展经验的深刻总结,是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决策,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省发展的总战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浙江实践的深化,也是顺应全省广大干部群众愿望要求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贯彻省委《决定》,全面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地税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地税部门的职责所在。
  全省地税系统要按照省局要求采取党组(委)中心组学习会、支部学习会、读书会等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决定》,并紧密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大讨论,全面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增强新形势下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税收财政观、税收政治观、税收社会观等组织收入观念,坚持把地税工作放在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中、放在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中去观察、思考和把握;坚持公平正义原则,努力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坚持在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着力涵养税源、大力组织收入。在全省地税系统形成尊重创业、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既要做好支持全社会创业创新,又要加强自身创业创新,积极投身到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伟大事业中去。
  二、认真研究落实税收政策,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全面创新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创业创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创业创新工作中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
  (一)完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1、企业(包括亏损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2、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
  3、企业为再创新引进先进装备样机的折旧,可列入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4、支持培育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企业委托非关联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凭技术研究开发委托书和真实、合法、有效凭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凭合法凭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外,还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6、进一步简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批程序,对符合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再实行事前项目确认审批办法,改由纳税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主申报加计扣除。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各地要继续认真落实省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46号)文件,重点扶持金融、物流、旅游、会展、文化创意、电子商务、连锁配送、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
  7、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8、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9、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0、省重点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各地要继续认真落实省局《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84号)文件,积极配合节能减排工作。
  11、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2、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3、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企业,一律不得减免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各类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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