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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施工企业筹划方案如何“四选一”[2]
作者: 章建良 编辑:admin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4-16 点击数:153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9年1月1日,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开始实施,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不少电力公司希望就电力施工企业承接的施工工程中涉及的设备材料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 ...

      分离前,该公司营业税、城建税及合计0.297亿元,其中,营业税=(10-1)×3%=0.27(亿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27×(7%+3%)=0.027(亿元)。毛利=10-8.3-0.27-0.027=1.403(亿元)。

  分离后,母公司收入为4.9亿元,成本为3.95亿元,外包费仍为1亿元。控股子公司接收剥离的设备、材料销售收入为5.1亿元,成本为4.48亿元。母公司应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0.1287亿元,其中,营业税=(4.9-1)×3%=0.117(亿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117×(7%+3%)=0.0117(亿元)。控股子公司应缴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0.0992亿元,其中,增值税=(5.1÷1.17-4.48÷1.17)×17%=0.0901(亿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0901×(7%+3%)=0.0091(亿元)。母公司毛利=(4.9-3.95-0.1287)×(1-3%)=0.7967(亿元),控股子公司毛利=[(5.1-4.48)÷1.17-0.0091]×(1-3%)=0.5053(亿元)。

  二者比较后,该公司毛利减少0.101亿元[1.403-(0.7967+0.5053)],税负减少0.0691亿元[0.297-(0.1287+0.0992)],合计0.0319亿元。

  但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甲方提供材料部分须缴纳营业税。

  因此,该方案中甲方提供材料应缴营业税=2.21×3%=0.0663(亿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0663×(7%+3%)=0.0067(亿元),理论上总损失为0.1049亿元(0.0319+0.0663+0.0067)。

  第四种方案是仅剥离设备。在签订合同时,母公司仍保留材料和劳务部分,设备采用甲供材形式,由控股子公司提供,但采用该方案需要确认客户不要求提供材料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开签订合同后,该公司估计失去2%的空间(劳务材料部分)。

  剥离设备后,母公司收入为7.2亿元,成本为6.16亿元,外包费仍为1亿元;控股子公司接收剥离的设备销售收入为2.8亿元,成本为2.67亿元。母公司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0.2048亿元,其中,营业税=(7.2-1)×3%=0.1862(亿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1862×(7%+3%)=0.0186(亿元)。控股子公司应缴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0.0208亿元,其中,增值税=(2.8÷1.17-2.67÷1.17)×17%=0.0189(亿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0189×(7%+3%)=0.0019(亿元)。母公司毛利=[(7.2-6.16-0.2048)×(1-2%)]=0.8185(亿元),控股子公司的毛利=[(2.8-2.67)÷1.17-0.0019]×(1-2%)=0.1072(亿元)。

  与分离前相比较,该公司毛利减少0.4773亿元[1.403-(0.8185+0.1072)],税负减少0.0714亿元[0.297-(0.2048+0.0208)],合计损失0.4059亿元(0.4773-0.0714)。

  从以上各方案分析可见,该公司采用第三种方案后损失相对较少,但也存在不少缺点,比如母公司的营业额会大幅下降,可能影响资质和年检等。因此,该公司需要考虑自身特点、与客户的关系、各类工程的增值率、工程性质等因素,选择最为有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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