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下设两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别位于集团同省内的A市及B市。该集团及分公司主要从事电力施工安装、咨询等业务,并有若干。2009年,该集团预计能实现约10亿元,该集团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其中劳务费产值约4.9亿元,设备费产值2.8亿元,材料产值2.3亿元),约8.83亿元(其中劳务成本3.95亿元,含1亿元,设备成本2.67亿元,材料成本2.21亿元)。增值税转型后,许多客户与该公司商讨,希望2009年能取得有关设备、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集团公司是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初步了解,该公司具有以下特点:(1)公司拥有相对固定的客户,一般工程均由母公司承接,并由其签订总包合同,主体工程(施工安装部分)由分公司负责,设备、材料由控股子公司采购后卖给母公司。
(2)、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该公司所在省份也发布相关文件,列举了设备名单。
(3)总承包合同可以按需求分割为设备采购及提供建安劳务两部分,分别签订合同在理论上也是可行的。
(4)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均由负责施工的分公司购买,没有自产设备材料。
(5)工程所需的材料中,除总包合同中列明的设备材料外,客户还自行采购部分设备材料。
(6)该企业目前主营业务按建筑业适用3%的全额缴纳营业税。
方案
第一种方案是分开纳税。电力施工企业对合同涉及的设备、材料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缴纳营业税。采取该纳税方式,在以下2种情况下可以做到:一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是分别核算的兼营行为。
新《》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由于该公司设备、材料均为外购,不满足自产条件,在总包的情况下,不能分开纳税。此外,提供建安服务和设备销售的对象均为建设方,此项行为是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只能缴纳一种。因此,分别核算的方案不可行。
第二种方案是全额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将变成以销售为主、安装为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能为客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举对公司发展不利,该公司也不大可能考虑该方案。
第三种方案是剥离设备、材料。由于该公司在行业中具有垄断地位,设备材料与安装工程的合同分别签订后,由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负责采购,然后由子公司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分开签订合同后,该公司估计失去3%的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