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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收入确认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2]
作者: 马秀卿 编辑:admin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3-30 点击数:208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明细表》第5行“提供劳务”项,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

      例:2007年12月,金华工程设计公司承接一项工程建筑设计业务,合同价格900万元,工期3个月,预计成本600万元(假如均为人工工资)。2007年12月预收委托方A公司10%款项作为启动资金,并开始设计,发生成本300万元。2008年发生成本320万元。2月设计业务完工交付委托方,委托方按合同约定付款80%,尾款10%将于委托方建筑业务完工后(2009年2月)付清,按已完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比例确定该劳务的完工进度,工程完工开具发票(单位,万元)。

  有关会计处理:2007年12月预收设计款项

  借:银行存款90

    贷:预收账款———A公司90。

  2007年12月发生劳务

  借:劳务成本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200。

  2007年确认收入900×1÷3=300(万元)2007年确认成本600×1÷3=200(万元)2007年会计分录

  借:预收账款———A公司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200

    贷:劳务成本200。

  2008年2月设计业务完工收取设计款

  借:银行存款720

    贷:预收账款———A公司720。

  2008发生劳务

  借:劳务成本320

    贷:应付职工薪酬320。

Total: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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