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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收入确认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
作者: 马秀卿 编辑:admin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3-30 点击数:208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明细表》第5行“提供劳务”项,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明细表》第5行“提供劳务”项,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就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与会计准则进行了有效协调。下面比较一下会计与税法处理上的差异。

  第一,短期劳务(非跨年度劳务)的收入、成本费用的结转均在一个年度内完成,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第二,对于跨年度劳务,需在不同年度间划分劳务收入和劳务成本、费用。会计准则坚持用完工进度法(又称完工百分比法)划分不同年度的劳务收入和劳务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对此予以认可。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完工百分比法的测量标准有3种,一是已完成工作的测量,二是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三是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第三,在应用完工百分比法划分跨年度劳务收入和劳务支出时,要求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都承认以下3条标准: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是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三是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还强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标准,对于经济利益预期不能流入企业的,则会计上从风险角度考虑,不确认劳务收入;税法规定未强调这一标准,不论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只要满足上述3条标准即应确认收入,市场经营风险由企业承担。按照税法确认收入后,如果以后经济利益未能流入企业,则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申请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四,对于下列劳务,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参考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进行了统一规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实际上是一致的,只是表述略有不同。

  安装费。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税法规定,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两者同时规定,对于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宣传媒介的收费。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会计准则规定,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税法规定,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税法规定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服务费。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会计准则和税法都规定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在每项活动中合理分配,分别确认收入。

  会员费。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相同,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劳务费。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相同,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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