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常见的道德风险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管理层或大股东隐瞒或转移资产,虚报信息,利用破产清算或债务重组来逃避债务责任;二是在企业清理整顿期间,企业管理层或大股东在资本约束放松的情况下,投机于高风险的项目,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与地方政府具有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其债务重组往往与大股东(地方政府)的行为密切相关。实际上,大股东(地方政府)对国有上市公司的“支持”与“掏空”行为极大地抑制了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损害了公司正常的造血功能,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导致资源配置不当。笔者认为,加强监管首先要割断大股东(地方政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非正常纽带,做到业务、人员、资产、财务与机构五分开;其次,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以及关联方资金侵占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上市公司的债务形成;最后,进一步完善《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清算与债务重组的程序,防止大股东或债权人利用债务重组的机会主义行为来侵占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新债务重组准则对债务重组及盈余管理的影响
与旧准则相比,新债务重组准则出现了三大变化:(1)重新定义了债务重组的概念,将债务重组的准则实施范围限定在发生财务困难的公司;(2)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债务人或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换出或收到的资产或资本;(3)债权、债务人可以确认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损益。新准则的出台引起了不少学者、社会公众与监管机构的担忧—新债务重组准则是否会重蹈1998年准则的覆辙,增大或引发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呢?
首先,不是所有的盈余管理都是机会主义行为,适当的盈余管理可以向投资者传递一些有益的私人信息,提高其决策有用性。其次,一个上市公司进行机会主义的盈余管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公司具有盈余管理的机会主义动机;(2)会计准则提供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3)不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管理层或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有机可乘。以往监管的思路主要是从在会计准则中减少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入手。在本案例中,闽东电机由于2002年、2003年连续亏损,为了避免在2004年被摘牌退市,公司不得不再次使出浑身解数,通过减值准备的转回、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置等方式来扭亏为盈,这可能给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带来更大的制度成本。若在新准则下,该公司2002年则不会再亏损。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对相关监管规定不断进行完善,例如在2001年关于配股和增发管制中要求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必须剔除非经常性收益,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来达到配股与增发线的动机被削弱。同时,截止到2006年,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对外违规担保与非法资金占用已经清理完毕,上市公司债务高企的外在因素基本断绝。随着大股东或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的干预减少,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逐渐完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基本完成,规制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来进行过度盈余管理的外部防线已基本形成。此外,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实施范围限定在财务困难的公司也极大地限制了盈余管理公司的范围。有鉴于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目前环境下,新债务重组准则不会成为上市公司进行机会主义盈余管理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