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务治理结构与财务控制的动态关系
财务治理结构的动态性在于,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是不断发生的,公司治理所面临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也是不断变化的,只有动态的财务治理结构才能连续不断的发现和修复公司治理中的缺陷,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公司初建时的原始契约设计是公司利益相关者各方利益协调的结果。而随着公司内、外界环境的变化,信息不对称状况会越来越严重,从而各种显形和隐性契约需要不断修订和重新协调,这是公司利益相关者各方新的要求在公司治理中的再次反映,因而需要进行财权的配置和再配置。从动态的角度看财务治理结构与财务控制权,当公司面临危机或低效率时,掌握控制权的大股东的财务治理行为是通过变更或强化各利益主体的契约关系,实现公司财务治理中财权的再配置。这时公司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必须重新签订契约,实现公司内部财务治理的创新,这一过程实际上也就是财权在公司内部利益主体之问的再配置过程。如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调整和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调整等,这将导致公司管理层的更换、财务控制权的转移。此时,财务控制已不是一种简单的财务控制运作方式,而是作为对公司经营者经营运作权的一种制约和监控,籍以提高企业经营运作和管理效率。财务控制权是公司控制权的核心,而公司控制权的分配是动态、随机的,依公司组织形式变革、发展阶段、经营规模,以及财务绩效的不同而异,由此导致财务控制权的相机性。伴随着新的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加入—新的融资结构的形成和对现有资本结构的改变——需要进行契约的修订和再协调。在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前提下,债权人等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应参与企业财务治理权的分配,借助于一定的制度设计安排,可在适当条件下取得决定的财务控制权,实现财务控制权的有效转移。这就意味着不同的财务状态对应着不同的财务控制权安排,或者说公司财务控制权实施与公司经营效益和偿债能力之间密切相关。在发达的产权市场上,企业之间接管与重组、兼并与收购可能随时发生。伴随着产权重组与产权交易——需要签订新的契约,目标公司治理的主体将会发生改变,其财权需要重新配置,财务控制权也将随之转移。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意味着新的权利主体取得了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权力,并以此来贯彻这一权利主体的财务意志。新的权利主体通过股东大会进行重大事项的决议,通过进入董事会参与决策,明确公司各治理主体的具体权限和职责,切实落实财务控制权,如对重大财务事项的审批权、财务预算、决算的审核权等。由此可见,伴随着公司财权的配置和再配置,公司财务控制权将发生转移,从而导致财务控制的动态变化。财权的配置和再配置直接影响着财务控制权实施,而后者又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公司财务治理,即影响着公司财务治理的效率。
三、上市公司财务控制权的配置现状分析
(一)企业财权的配置基础相矛盾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行使着公司财产所有者的全部权利,包括委托权;对公司重大财务战略决策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财产索取权。董事会是处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中间“地带”,董事会代表所有者行使公司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决策权和执行权。经理层则负责日常财务决策权和财务执行权。所有者财权的监督,由监事或监事会,代表投资者对股东出资并授权经营的法人财产行使财务监督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由此可见,公司的财权主要是在公司内部不同的机构中配置。作为公司资源的其他提供者,如企业的债权人、中小投资者、社会公众以及政府等却被排除在公司的外部,没有足够的控制权,这与财权的配置基础是相矛盾的。因此,扩大外部治理可以促进财权在企业内外的合理配置。政府应在法律制度、执法状况、监管以及社会伦理道德准则等方面有所突破,建立专门的公有企业财务制度,多元化的财务政策制定机构和执行机构,树立多方共同治理的理念,以促进治理效率的提高。
(二)企业权力分配不平衡
在股权相对比较集中的情况下,大股东可以通过操纵董事会的人选来体现他们的意志,公司权力分配向大股东过度倾斜。近年来,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大股东欺负中小股东的事例,也可以经常听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呼声,但效果甚微。因此,对大股东的约束显得至关重要,在投票表决机制上,应引入股权分置改革的分类表决机制,在重大财务决策上必须有一定比例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才能通过。另外,通过培育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基金投资,将中小投资者的资源集中到一起,以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监督能力,并且参与到企业的战略管理中去。
(三)重股权资本,轻债权资本
尽管债权人是公司财务资源的重要源,甚至在许多公司里债权人对其财务资源的贡献率超过股东,尽管公司立法的理念中也十分强调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但至今债权人所能分享的公司权力和所能利用的利益保护手段十分有限,在相关的文献资料和公司运作实践中,其保护手段仅是事前的债务契约的保护性条款,在缺乏相应制度保护的情况下债务契约的保护功能是有限的,这使债权人实际承担的风险与其收益严重的不对称。因此,必须建立债权人“相机决策”治理模式,在公司陷入财务危机时,企业的控制权向债权人转移,以调整公司权力分配和重塑银行与本企业之间的关系模式,通过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结构(如委派董事或实施债转股)来强化债权人的权力。
(四)重高管,轻股东
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单个股东的“搭便车”行为使得非公司所有者的管理者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在我国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中,由于所有者的“产权主体虚位”,公司高层管理者由政府直接任命,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使得“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普遍,其突出的表现在于过分的职务消费、信息披露不规范、短期行为、过度投资和耗费资产、转移国有资产等。解决途径:一是要切实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新的国资管理体制;二是要大力推进股权多元化,加快国有股减持,逐步实现上市公司股权全流通;三是要加快董事会和监事会改革,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明确董事以及经理的法律责任,强化董事会的战略管理功能与诚信责任;明确监事会职能,理顺监事会与董事会及独赢董事的关系;四是要加快培育和发展公司控制权市场和职业经理市场,废除旧的行政任命制,强化公司董事和经理的外部市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