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认识,在转变观念上求突破
各项工作的开展与主要管理者的支持和理解是分不开的,因此应使管理者充分认识到,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投资大、技术复杂、控制环节多、涉及管理主体多和管理专业性强,如果管理不善和监控缺位,极易造成浪费和滋生腐败。因此,强化监管是使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效益的重要手段。全程跟踪审计是对建设项目的咨询、监督、鉴证、评价活动,是建设项目监管的重要和有效组成部分。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具有较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它是由事后结算审计向事前、事中、全过程延伸的一种创新,它使整个工程实施处于动态监控,能有效地克服事后监督的局限性,在促进相关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使其更好地达到控制造价的目的,并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从而对廉政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发展和完善的必然。
二、强化管理,在制度建设上求突破
跟踪审计工作已开展多年,在实践中探索并逐步形成了比较实用和可行的操作流程和规范,但到目前为止,有关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尚未从制度层面上加以系统和规范,如在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界定方面,投资主体为财政资金、国有企业自筹资金的限额为多大;对建设项目类别和不同的建设阶段,土建、安装、装饰、园林和维修工程等在符合何种条件时需强制跟踪;立项、设计、招投标、施工、结算各阶段如何介入;跟踪审计单位应具备何种资质;建设单位如何遴选和委托跟踪审计单位;跟踪审计费用如何计算和支付;建设单位与受托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如何协调与配合;若违反规定的处罚手段等。所有这些均需上升到审计规范和规章制度层面加以规范,否则跟踪审计工作将无章可循,管理无序,会在审计方面造成工程管理的错位和监控上的缺位。因此,充分和有效发挥跟踪审计的职能作用有待于在制度建设上取得突破。
三、理顺关系,在管理体制上求突破
由于跟踪审计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管理体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现行的管理模式上,有的建设单位将审计监督工作归口于基建处分管,有的归口于工程筹建处分管,还有的归口于财务处分管,造成部门职责不清,形成典型的工作职责内容混乱,岗位责任不清的现象,甚至有的审计部门不介入或参与甚微,更谈不上对建设项目全程的监督、鉴证与评价。因此,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管理体制上应进一步明确该项工作必须由审计部门分管,未设审计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管,并明确责任和权力义务,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委聘结合,在运行机制上求突破
在运行机制上,由于绝大部分建设单位不具备跟踪审计的条件,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上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跟踪审计为主,而这些机构无论从知识结构还是专业结构,大部分不具备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招投标、结算等各阶段的全程跟踪审计的条件。因此,形成了制约工程项目全程跟踪审计的”瓶颈“。在客观条件下,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聘请部分工程设计师、投资咨询师等相关方面专业人员,负责投资论证、设计等方面的业务跟踪审计。而在投招标及施工结算阶段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在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政府层面则应通过行政措施进一步规范、加强和充实社会审计单位的专业结构,以在运行机制上求得进展和突破,适应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深化和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队伍建设,在健全审计人员结构与提升素质上求突破
跟踪审计具有极强的政策性、专业性和复杂性,且涉及单位和人员广泛,对内需要和领导、职能部门的及时沟通,对外需要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有效协调,这对跟踪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及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立项阶段,需要运用价值工程等相关投资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和论证;在设计阶段,通过限额设计等措施在保证工程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建设成本;在施工阶段,需要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所以,跟踪审计的有效实施,一方面要求建设单位主管工程审计的人员熟悉跟踪审计的一般理论和实务,同时还要有较好的协调沟通能力、综合文字表达能力及对事物的分析能力;另一方面对受托的跟踪审计单位同样面临着挑战,它不仅要求跟踪审计人员具备一定的综合协调能力和精湛的专业技术及较宽的业务知识,且要求受托单位具有合理的专业人才结构,以适应在投资立项、工程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及竣工结算等方面的审计需求。
参考文献:
[1]尹贻林:《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年版。
[2]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信息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