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会计论文
投资房地产企业要点分析[2]
作者: 刘志耕 编辑:admin 中国会计视野社区 发布时间:2008-12-02 点击数:295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近年来,由于对房地产开发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和调控措施,使得对房地产投资的资金来源受到很大的限制,一些有开发资质但缺乏开发资金的企业只好寻找一些有资金的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双方取长补短。但是,这 ...

      二、关于投资回报方面的问题

  根据投资形式的不同,投资分配(或回报)的形式也有所不同,但不管是参股形式还是项目合作形式,一般用于投资分配(或回报)的无外乎现金或实物(如商品房),对投资方的分配(或回报)也无非是固定和不固定两种。但投资方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投资方分回的一般是税后利润

  根据税法规定,不管是现金还是实物分配,对投资各方的利润分配均必须在所得税税后进行,即投资方分回的利润应为税后利润。

  投资方在将分回的利润并入其计税利润申报交纳所得税时,其分回利润已纳的所得税额可以抵减投资方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利润分配额不可超过可供分配的额度

  必须注意的是,当被投资方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如合作项目发生亏损),不得分配;即使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但用于分配的利润也不得超过可供分配的额度。

  如果双方约定的是固定形式的回报,当有足够的税后利润用于分配给投资方的固定分配额时,可按正常利润分配的帐务处理进行,即借利润分配,贷应付股利。但是,实务中常常存在没有利润(或没有足够利润)也要分配(或超额分配)的问题。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认为不合法。如被投资方决定用以前年度形成的税后留利进行分配,则仍可按正常的利润分配方式进行帐务处理,即借利润分配,贷应付股利;如承诺给投资方超额固定分红的是其他股东,则应由其他股东来支付超额分红的部分。但必须注意的是,投资方收到的分红不管是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分配,均需并入利润总额计交所得税,其已交纳的所得税款可以抵扣应纳所得税额。

  (三)实物分配时应注意的税收问题

  如果被投资方用实物进行分配(或回报),则需注意可能涉及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等问题。如,被投资方用已完工的商品房进行分配(或回报),则用于分配(或回报)的商品房不仅要按规定视同销售计交营业税(国税函〔1997〕387号]和土地增值税(国税发〔2006〕187号),而且还要视同销售计交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6〕31号)。

  如果为了减轻税负,获取更大的收益,双方可以考虑一些税务筹划。如投资方可另外成立一个房屋销售公司(实际上投资方也确实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销售公司负责销售商品房),被投资方(开发公司)与新成立的销售公司按照“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原则订立投资协议,表面上看是被投资方向销售公司投资,但实际上是被投资方将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商品房分配给投资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被投资方投资给销售公司的商品房无需计交营业税。

  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被投资方与销售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属于固定回报的形式,就不符合财税〔2002〕191号文件所规定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原则,此时,被投资方就不可以按该文件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不能免税对投资方的收益将产生重要影响。

Total:212

责任编辑:admin

参与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么?点我刷新认证码 用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