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有建筑安装资质,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核心竞争能力为钢构设计和现场施工组织,其主要经营模式为提供钢构工程。钢构为企业根据施工要求向专业钢构厂定制,同时有部分采用做委托加工模式。
二、税收规划方案
这样的一个企业,如何做好税收规划,笔者是这样考虑的,作为钢构工程其属于建筑安装业,其销售应缴纳营业税,开具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建筑安装业发票,其主要成本为专业钢构件厂开具的钢构发票,以及钢构安装分包成本,取得建筑项目地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其税额缴纳办法应该按财税【2003】16号文进行处理,对于专业钢构件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品名应根据各地建筑安装业设备目录进行开具。
举例来说,公司承接钢构工程1000万,发生钢构成本600万,发生安装工程分包劳务成本200万,其公司应承担的纳税额为:
(1000-600-200)*3%*(1+7%+3%)=200*3.3%=6.6万
三、规划实际执行
项目按规划进行实施,遇到了以下情况:
(1) 业主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2) 业主要求开具营业税发票
(3) 业主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上述三种情况纳税分别为:
情况(1)(1000-600)/(1+17%)*17%*(1+7%+3%)=63.93万
情况(2)(1000-200)*3%*(1+7%+3%)=26.4万
情况(3)(600-600)/(1+17%)*17%+(1000-200)*3%*(1+7%+3%)=26.4万
四、规划实施分析
事实与笔者的规划发生了大的出入,需要认真对待:
首先判定该项钢构工程属于建筑安装业的,这个性质不可更改,且缴纳增值税,税款额最高,不足为取,排除情况(1)。
那么情况(2),和规划方案主要相差在钢构成本是否能构成营业税的减项,仔细的查了一下各省的设备清单,虽然有点差异,但还真没发现有准予扣除钢构金额的。问了一下行业的专家,他给笔者这么一个比喻,建筑总是要钢材的,至于钢构件从实质上讲属于建筑材料类而不能属于设备类,
至于情况(3),可以理解为业主委托公司代购材料,然后做甲供材,由工业进行施工,从税上讲同情况(2)是一致的,但业主为什么提这样的要求呢,现实情况下主要是虚增成本考虑,即本身项目1000万,而按现在的规定,甲供材开具建筑建安发票是要开具包含材料总额开具,这样业主取得600万的材料发票和1000万的建安发票,这样就虚增了600万的成本。
通过分析上述情况(2)属于比较规范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