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的规定。新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中开发阶段发生的自符合资本化要求并满足无形资产总体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这与《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老准则)相比有重大区别。而且因确认方面存在重大变化,计量方面也随之形成差异。如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案例所述企业自行开发的新技术不能确认为为无形资产,除非所开发的新技术能依法申请专利,而且即使企业成功申请专利,最多只能将申请专利权的注册费、律师费等确认为无形资产。而新准则下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除前述范围外,还包括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等的符合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以及相应资源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此,新准则下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比老准则和制度细了许多,如需要增设成本类科目“研发支出”,并分别按资本化支出和费用性支出作明细核算,在资本化支出达到无形资产确认标准(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结转为无形资产,而费用化支出通常是在期(月)末一次转入管理费用。
新准则下案例中各项支出费用的处理: 单位:万元
费用支出项目 | 列计项目 |
备注 | ||
管理费用 |
固定资产等 |
无形资产 | ||
前期考察费、咨询费 |
8.00 |
(注1) | ||
研发设备及软件 |
15.00 |
(注2) | ||
研发人员工资、补助 |
17.00 |
(注3) | ||
研发人员奖金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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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用原材料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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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转出的原材料进项税 |
0.51 |
同前 | ||
动用产成品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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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计产成品销项税 |
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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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折旧及软件费摊销 |
1.50 |
假定按5年折旧摊销 | ||
小计 |
8.00 |
15.00 |
29.35 |
(注4)(注5 |
注1,日常核算通过“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归集,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注2,为讨论方便,将软件费与设备合并列示,按规定单独购入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随同计算机购入的软件,按总价确认为固定资产。另外,通常情况下,为开发项目所购置的设备等,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核算,将其折旧和摊销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即可;如果所购置的专用设备、计算机及软件等未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仅为该开发项目使用,同时预计开发项目完成后再无使用价值(如用于进行破坏性试验的设备以及特殊定制的专用设备、软件,在项目开发完成后实际无利用价值的,则其购置费用可以直接资本化计入开发成本。
注3,按照准则及其指南的规定,判断所发生的研发支出是否应予资本化(即能否确认为无形资产价值)应注意是否符合以下几点: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企业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具体到最后一项,准则要求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单独核算,比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此,我们设定案例所述情况符合上述标准。
注4,“固定资产等”栏目“小计”数据仅按原值列示。
注5,同前文“一”之“注3”。
按准则规定,案例所述指出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8.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等15万元(其中3万元为软件费,符合规定的可单列为无形资产)。所开发的项目确认无形资产29.35万元(含开发期间设备软件等折旧摊销费用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