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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税务问题
作者: 唐爱军 编辑:admin 中国会计视野社区 发布时间:2008-12-02 点击数:397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案例】、2007年上半年,某工业企业自行研究开发了一项用于优化生产工艺的新技术,共发生相关费用50万元,其中前期考察费用3万元,咨询论证费用5万元,正式进入开发阶段后购置研发专用设备8万元,计算机4 ...
     【案例】、2007年上半年,某工业企业自行研究开发了一项用于优化生产工艺的新技术,共发生相关费用50万元,其中前期考察费用3万元,咨询论证费用5万元,正式进入开发阶段后购置研发专用设备8万元,计算机4万元,相关软件等7万元,研发人员工资、补助共17万元,软件研发完成运行成功后奖励研发人员5万元,开发阶段使用库存原材料3万元,使用本企业产成品成本2万元。几名财务人员对此问题存在分歧意见,我们来结合准则制度和相关税法简要分析一下。

  一、《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老的无形资产准则与此规定基本相同。)按此规定,就案例所述情况分析,无论企业自行开发的技术可否申请专利,以及能否申请成功,所发生的5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都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

  当然,这50万元的具体会计处理还是有所差异的,比如购置研发专用设备、计算机等,如果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确认为固定资产。而使用的原材料和产成品除结转其成本外,还应将结转相应的流转税额。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项费用支出的归集对象如下:单位:万元

费用支出项目
列计项目

备注

管理费用

固定资产等

无形资产

前期考察费、咨询费

8.00

-



研发设备及软件


12.00

3.00

3.00为软件(注1)

研发人员工资、补助

17.00




研发人员奖金

5.00




动用原材料

3.00




应转出的原材料进项税

0.51



(注2)

动用产成品

2.00




应计产成品销项税

0.34




设备折旧及软件摊销

1.50



假定按5年折旧摊销

小计

37.35

12.00

3.00

(注3)(注4)

  注1、按规定,单独购入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随同计算机购入的软件,按总价确认为固定资产。

  注2,为讨论方便,本文只对所涉及流转税只考虑增值税,且税率按17%计,下同。

  注3,如果研发项目动用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在项目完成后,仍有利用价值的,应冲减管理费用。另外,表中未列示当期与研发项目有关的折旧、摊销费,企业实际核算时应注意,因技术开发涉及税收优惠,故归集相关费用时应注意。

  注4,表中小计为52.35万元,与问题列示的支出50万元差2.35万元,其中折旧额1.5万元,动用原材料所涉及流转税额0.85万元。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案例所述指出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37.35万元(含开发期间半年折旧摊销费用1.5万元),形成固定资产等15万元(其中3万元为软件费,符合规定的可单列为无形资产)。所开发的项目不确认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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