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老的无形资产准则与此规定基本相同。)按此规定,就案例所述情况分析,无论企业自行开发的技术可否申请专利,以及能否申请成功,所发生的5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都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
当然,这50万元的具体会计处理还是有所差异的,比如购置研发专用设备、计算机等,如果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确认为固定资产。而使用的原材料和产成品除结转其成本外,还应将结转相应的流转税额。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项费用支出的归集对象如下:单位:万元
费用支出项目 | 列计项目 |
备注 | ||
管理费用 |
固定资产等 |
无形资产 | ||
前期考察费、咨询费 |
8.00 |
- |
||
研发设备及软件 |
12.00 |
3.00 |
3.00为软件(注1) | |
研发人员工资、补助 |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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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奖金 |
5.00 |
|||
动用原材料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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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转出的原材料进项税 |
0.51 |
(注2) | ||
动用产成品 |
2.00 |
|||
应计产成品销项税 |
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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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折旧及软件摊销 |
1.50 |
假定按5年折旧摊销 | ||
小计 |
37.35 |
12.00 |
3.00 |
(注3)(注4) |
注1、按规定,单独购入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随同计算机购入的软件,按总价确认为固定资产。
注2,为讨论方便,本文只对所涉及流转税只考虑增值税,且税率按17%计,下同。
注3,如果研发项目动用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在项目完成后,仍有利用价值的,应冲减管理费用。另外,表中未列示当期与研发项目有关的折旧、摊销费,企业实际核算时应注意,因技术开发涉及税收优惠,故归集相关费用时应注意。
注4,表中小计为52.35万元,与问题列示的支出50万元差2.35万元,其中折旧额1.5万元,动用原材料所涉及流转税额0.85万元。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案例所述指出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37.35万元(含开发期间半年折旧摊销费用1.5万元),形成固定资产等15万元(其中3万元为软件费,符合规定的可单列为无形资产)。所开发的项目不确认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