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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2]
作者: 高金平 编辑:admin 中国税网 发布时间:2008-10-08 点击数:572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对职工薪酬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 ...


  (二)职工福利费的差异

  1.会计处理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上市公司从2007年度l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在首次执行日,将“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末,将“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结余转入费用。

  2.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方法应区别情况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在“两税合并”前,福利费据实列支,不实行预提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列支的福利费(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不得超过实际发放工资的l4%,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未超过部分,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纳税调整方法不变。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董事会决议在税后计提的用于非经常性奖励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因其在税后计提,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但需在实际发放时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内资企业,2007年度继续使用以前年度的结余,以前年度结余不够使用的,据实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l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果2007年度计入损益的福利费超过了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应当调增所得。未超过的部分应当调减所得,这部分调减的金额,在以后实际使用时不得重复扣除,由于在以后年度实际使用时要列入当期损益,因此还需调增以后年度的当期所得。2007年作纳税调减的金额,应确认一笔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后年度实际使用时转回。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生数超过以前年度税法结余数的部分,再按照新税法的规定计算扣除,即,不超过实发工资l4%的部分,据实扣除,不作纳税调整;超过l4%的部分调增所得,其调增金额是一笔永久性差异。

  (3)2007年度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应将2007年底的余额冲减管理费用,增加会计利润,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可以按照计税工资的14%计算福利费扣除额。例如,某上市公司2007年底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30万元,全部增加本年利润,而计税工资总额为200万元,税法规定可以扣除28万元,因此应调减所得58万元。由于在2007年及以前年度已扣除58万元,若2008年实际使用80万元,计税工资总额300万元,当年允许扣除的福利费限额为300×14%=42万元,由于22万元(80-58)小于42万元,因此本年度只需调增58万元。换一种情况,若实际使用数为l50万元,92万元(150-58)大于42万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8+(92-42)=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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