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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企业工资涉税问题管理的探讨
作者: 王治国 刘宪军 编辑:admin 财会信报 发布时间:2008-08-15 点击数:277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工资,从税收角度来看,是企业支付给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等。   工 ...
      工资,从税收角度来看,是企业支付给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等。

  工资列支的原始凭证,属于企业自制原始凭证。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因而利用工资造假成为了不法企业的一种常用的偷税手段。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没有了具体的计税工资数额限制;从2008年3月开始,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进一步提高到2000元后,不法企业利用工资造假进行偷逃税收的手段会越来越容易,偷逃税收空间会越来越大,问题也会愈发显得突出。

  一、利用工资造假偷逃税款主要形式

  (一)通过虚列工资形式,人为地减少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其主要方式是:编造虚假的职工档案,造假工资表,虚增工资总额,人为的调节利润总额,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工资的列支,只凭企业自己编制的工资单,而目前我们对企业工资的列支管理手段相对落后,没有具体的制约措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过去“计税工资”的限制后,实现了内外资企业工资列支的公平、平等,但也使得不法纳税人利用虚列工资方式偷逃税收在操作手段上变得更为容易。过去,有“计税工资”的额度限制,企业利用工资进行造假要虚列大量的职工人数,这样在税务检查中容易看出破绽,而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企业无需要虚列更多的职工人数就可以加大工资总额,把利润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也使得这种偷逃税收手段更加隐蔽,相对于我们税务机关来说,对这种案件的查处难度也是愈发加大。

  (二)混列支出,把一些不能税前扣除的非工资项目,列入工资进行税前扣除,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一些不法企业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故意将应在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食堂、幼儿园人员工资和应列入“在建工程”的工程人员的工资列在“工资总额”内税前扣除,偷逃企业所得税。

  2.一些企业将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支出和不能税前扣除支出,如:支付给关系单位的业务回扣和礼品支出,通过伪造虚假的工资表,虚列工资在税前进行扣除,偷逃企业所得税。

  3.有的不法企业股东以工资的名义分配利润或股息。这样既偷逃了我们应按“股息、利息所得”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又把本应税后支出的项目,以工资的形式在税前又进行了一次扣除,间接的又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4.将劳务报酬支出混为工资薪金支出。有的企业在支付外聘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劳务报酬时,答应付给受雇者的报酬是税后的,而这些企业又不愿意自己支付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就伪造假的工资表,把支付的劳务报酬从工资中列支偷逃个人所得税。

  (三)虚增职工人数,把员工工资化整为零,偷逃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通过伪造假的工资表,虚增职工人数,将工资较高的职工工资分解成几个人的工资,从而达到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现在随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断提高,从过去的800元/月提高到了2000元/月,使得这种偷逃税收的手段更加容易也更加隐蔽,假设原来一个员工10000元/月的工资,要想做假偷逃个人所得税,需要伪造成13个人的工资才可以,现在只需要伪造成5个人的工资就可以了。因此这一情况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四)把工资费用化,偷逃个人所得税。一些不法企业发放年终奖金时,为了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往往采取给员工报销发票的方式,把本应列入工资的项目,改列为费用支出,逃避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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