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属于会计技术难题。笔者认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不妨借鉴房地产评估中的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在房地产评估中应用最广,是《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中首推的方法,它是“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在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时,首先要求企业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以具备选用市场比较法的条件。然而对市场比较法合理有效的使用还离不开两个重要条件:其一,具备充足的市场交易资料,即要求资料数量充足、来源可靠;其二,运用主体应具备专业的房地产估价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市场比较法的运用要求在比较交易实例后,对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作出修正,并按照严谨的资产评估程序,结合丰富的工作经验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否则不易得出科学合理的评估结果。对于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企业,在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前提下,可以实现“获得充足的市场交易资料”,但要满足会计人员具备专业的房地产评估能力、对企业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却很困难。因此,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人员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估计不失为目前最实用的方法。当然,为获得投资性房地产科学合理的公允价值,企业必须为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提供充足的待估房地产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同时提供便利的条件,以便于中介机构考察待估房地产的实体特征、地理特征和经济特征,从而实现对其公允价值的科学合理估计。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对企业的影响
(一)增强房地产企业融资能力,缓解资金紧张的局面房地产业的资金需求量巨大,目前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是银行贷款。近年来,国家为控制信贷风险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使房地产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门槛提高,房地产企业陷入了资金紧缺的困境。新准则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以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选择,使被低估的房地产估价更符合其市场价值,无疑将有助于提高企业向银行贷款的信誉,增强其融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房地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二)在不造成过大利润波动的同时实现企业利润增长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末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并将公允价值与资产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以目前全国房地产普遍持续升值的情况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将存在一定额度的贷方余额,从而为企业贡献一定的利润增长。对拥有较多优质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而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更大。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企业的利润水平也将因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但企业无需对这部分利润波动过分担忧。因为从长远来看,执行新准则后,每个会计期末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调整都将以前一期的公允价值为基础,价值调整幅度将小于首次执行新准则时的价值调整幅度,利润也不会因此出现更大程度的波动。与此同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将不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在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已被考虑在内,其结果应已体现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内,因此并不会对企业期末净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公允价值变动不会造成企业实质性税赋增加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后,企业每年的纳税额并不会受到严重影响:第一,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增加导致的利润增长将会使账面所得税费用增加,但税法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由于评估增值带来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具备收付实现的特点,因此税法对这部分收益不征收所得税的可能性较大。第二,从即将开征的物业税角度看,世界主要国家已就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达成共识,我国改革后的新税制也可能将目前从量又从价的双重征收方法统一为从价计征,且按照房地产评估值征税。按照新时期税制改革“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即使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价值增加造成税基增加,在低税率的前提下,对企业实际税负带来的影响也不会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