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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作者: 廖萍 编辑:admin 会计之友 发布时间:2008-05-20 点击数:677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我国在1992年首次提出资产减值准备,1993年开始计提坏账准备,1998年增加了存货、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三项准备,到2001年又增加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由一项、三 ...
      我国在1992年首次提出资产减值准备,1993年开始计提坏账准备,1998年增加了存货、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三项准备,到2001年又增加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由一项、三项扩展到八项,这些措施规范了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夯实了资产质量,提高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但从整体上看,这些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规定散见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而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了新的调整。由于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和会计处理不尽相同,下面仅就几项重要资产减值准备进行梳理,以供会计人员参考使用。      

  一、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一)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金融资产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不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分为四类:第一类以公允价值计量,而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它包括交易性的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而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一类金融资产在期末不存在计提减值的问题,因为它的期末始终是按照期末现行市价来做调整的。第二类金融资产就是持有至到期的投资,主要是指债权投资。第三类金融资产是贷款和应收款项;第四类是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上述第二至第四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记入当期损益。      

  (二)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应当设置“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科目核算。   

  1.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和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进行转销。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转销各项贷款,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贷款”、“贴现资产”、“拆出资金”等科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3)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4)外币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先按外币确定,在计量减值时再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成为记账本位币反映的金额。该项金额小于相关外币金额资产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5)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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