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标准800元应全面上调至1600元
发布时间:2007-01-23 点击数:203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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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关键词:工资薪金 扣除标准 跨国纳税人
随着生活费用的提高,人大常委会将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随后,国务院将跨国纳税人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从4000元上调至4800元,将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必要费用从每月800元上调至1600 ...
关键词:工资薪金 扣除标准 跨国纳税人
随着生活费用的提高,人大常委会将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随后,国务院将跨国纳税人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从4000元上调至4800元,将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必要费用从每月800元上调至1600元。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业主扣除标准每月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但是劳务报酬等四项所得项目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从业人员工资扣除限额未能跟进。建议相关扣除标准以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为基准实行联动,将扣除标准800元全面上调至1600元。
一、工资薪金扣除标准的上调
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除标准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该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从1994年到2006年,12年来生活费用不断提高,国家以法律形式将正常生活费用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二、三项所得扣除标准的跟进
2、跨国纳税人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从4000元上调至4800元
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义务人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该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是说,跨国纳税人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从4000元上调至4800元。
3、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必要费用从每月800元上调至1600元
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决定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该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业主扣除标准每月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
2006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通知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该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相关扣除标准应联动
5、劳务报酬等四项所得项目扣除标准
2006年起执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与1994年起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一致,未能联动。
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正常生活费用为1600元,对于以单项上述所得为生的纳税人而言,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只能扣除800元,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将800元同步提高到1600元,而20%的比例维持不变,为了保持不同收入下扣除的连续性,可修改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8000元的,减除费用1600元;8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9号)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1996]43号)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58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通过两次调整计税工资标准终于与当时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接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既然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正常生活费用为1600元,而且全国统一,因此,企业人均月工资在1600元以内的正常工资支出,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准予扣除。建议将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从800元同步上调至1600元,且全国统一。
7、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从业人员工资扣除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规定:个体户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l号)附件1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从业人员工资扣除限额也应同步上调至1600元。这样原税法中扣除标准800元全面上调至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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