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控制若干问题探讨[2]
作者: 焦 薇 徐丽林 编辑:admin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7-12-23 点击数:372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企业集团是由多个、多级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企业集团主要从事资本运营,与集团内各子公司以资本为纽带,而各子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竞争主体。在国有企业集团中,财务管 ...

  (三)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财务控制模式。从集权与分权的财务控制模式以及各自不同的实现形式可以看出,集权型与分权型两种模式各有优点也各有缺陷。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型是一种兼容的模式。企业集团既要发挥规模和协同效应,又要使子公司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集权和分权都不能太绝对。在不同的类型、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领域以及不同的人力资源条件上各有侧重。企业集团要在控制与自由之中寻找集权与分权的平衡。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管理决策权利划分具有多种层次,也决定了企业集团采取的是集权或分权的财务控制模式。同时企业集团对管理控制模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制于环境约束与发展战略。因此,现代企业集团为了适应当前激烈的竞争环境多数开始采用这种模式,把集权与分权结合起来,以求达到“1+1>2”的效果。
三、我国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间资产重组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企业规模迅速扩张,集团公司大量涌现, 然而我国企业集团是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发展起来的,其受传统体制和理念影响较深,在财务控制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职能部门运作能力弱。通常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机构为同一个部门,即使设立单独的财务部门其主要也是行使会计职能,缺乏系统完善的财务战略计划、财务预算和财务控制的定额指标体系;缺乏有效的财务分析和财务评价,企业集团很少对成员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详细分析,也就难以制定其发展战略计划;财务部门基本上没有参与决策权,领导“一言堂”现象较普遍,使得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盲目性。同时,由于会计处理缺乏弹性,而财务管理则是根据企业的相关目标和政策等作出的,其弹性较大。将两者置于同一部门,较为“刚性”的会计管理比较为“弹性”的财务管理灵活性差,使企业集团出现重会计管理而轻财务管理现象。
  第二,财务监控机制不完善。有效的财务监控应该形成一种健全的运行机制。而我国大多数企业集团没有建立一套贯通母子公司的财务监控机制,而财务监控机构不健全、监控部门的权威性差、财务控制制度不完善、监控人员的素质不高、监控方法和手段落后、监控效率和效益低下等是其通病。这使得母公司较难从企业集团的战略高度统一安排投资和融资业务,经常出现投资结构失衡、内外举债失控、资金流动不畅等情形,企业集团也会因此陷入财务经营困境而难以自拔;同时由于企业集团不能全面客观地考查子公司的经营业绩。表现在目前相当多的企业内部财务考核指标仅限于合同额和利润额等总量绝对指标,缺乏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比较,既不能反映子公司的经营效率,又不能促使企业集团资金的加速周转。
  第三,资金运作不规范。大多企业集团大存在以下两种现象:一方面由于资金短缺制约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另一方面,资金管理不善,某些环节可能会大量积压资金,不能发挥其增值和派生效应。这通常导致企业集团的银行贷款居高不下,财务费用有增无减。同时也由于企业监控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企业资金流向与控制脱节,企业集团难以及时掌握子公司财务资金的变动情况,甚至企业资金体外循环严重脱离企业集团的控制。随着企业规模的迅速壮大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企业资金的相对集中管理和内部多级法人资金分散占用的矛盾日益突出,子公司多头开户的现象较为普遍,内外投资随意性较大,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问题日益严重。
  第四,财务控制模式极端化。在财务控制的集权与分权模式上,企业集团往往极端化:要么过度集权,把其子公司当作是没有法人地位和理财功能的附属部门或分部,企业集团被当作一个大企业来管理,使其子公司丧失了适应市场的活力;要么过度分权,把大部分财务控制权下放到子公司,任其自由处置。将“扩大企业自主权”不恰当地引入到企业集团的内部改造中,将“放权让利”的做法推向极端化,从而使企业集团的管理权,特别财务管理方面出现过度分散的现象,导致母公司控制、协调能力削弱,统一的财务原则名存实亡,乃至最终完全失去控制。可见财务体制过于集权和分权都会引起财务控制效率的弱化。既分又合,既统一又灵活,关键在于找到一个最佳的结合点。
四、加强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几点建议
  一是会计机构与财务机构分设。按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企业集团的财务与会计机构应分设。凡涉及资金计划、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方面的业务,由财务部门负责;凡涉及会计信息处理、指标核算、分析、考核、审计等方面的业务,由会计部门负责。财务与会计机构分离后,要建立相应有效的互通信息渠道。财务管理应以会计部门提供的会计信息为主要依据,其制定的各项政策、财务管理过程和分析结果应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以满足有关部门的管理需要,并接受其监督。上述两个机构应是平行的,共同隶属企业最高管理层,然企业集团各子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应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决定,不必要求都设立与企业集团对口的财会机构,但应按不同的上下沟通渠道向企业集团对口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财会信息。
  二是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企业集团委派的财务总监,应组织和控制子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参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把母公司关于结构调整、资源配置、重大投资、技术发展等重大决策贯彻到子公司的预算中去,对子公司各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控制;审核子公司的财务报告,负责对子公司所属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定期向企业集团报告子公司的资产运行和财务状况。企业集团通过委派财务总监监督、控制子公司的重大财务活动和全部财务收支过程,不但能使企业集团的总体经营方针和目标在子公司得到较完全的贯彻和实现,而且能监督子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企业集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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