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金池”业务的思考
作者: 岳继霞 编辑:admin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7-12-23 点击数:241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现金池”业务是一种大中型企业集团进行资金集中管理的高端现金管理产品。企业集团母公司通过“现金池”,可以在不影响子公司日常业务的情况下,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将所有本地区及跨地区子公司的资金进行统 ...
  “现金池”业务是一种大中型企业集团进行资金集中管理的高端现金管理产品。企业集团母公司通过“现金池”,可以在不影响子公司日常业务的情况下,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将所有本地区及跨地区子公司的资金进行统一调配,实现同城及跨地区的自动化资金集中管理。具体而言,通过依托银行先进的网上银行平台,集资金自动划转、目标余额管理、委托贷款计价、网上利率维护、利息自动拨付、账户透支设置、大额双向调拨、日终多次回收、网上信息查询、标准数据接口等功能于一身,通过精心设计的账户结构和功能安排,使企业集团在不影响子公司正常业务的情况下,实现同城及跨地区的资金集中管理。
  如某企业集团拥有6家成员企业,该企业集团开设了一个母公司账户,每个成员企业在母公司账户下开设了子账户,每个成员企业有一定的透支额,每天在固定的时间(一般为下午4点),银行自动对子公司账户进行扫描,并将所有子公司账户清零,即当子公司账户有结余时,划归母公司账户,作为企业集团的贷款并收取利息,子公司账户透支时,母公司账户划拨归还,作为企业集团的借款并支付利息,母公司账户即为“现金池”。
  随着企业集团的不断崛起,如何强化企业集团对成员企业的财务管理,特别是资金管理,已经成为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研究领域中的一个核心课题。
  现金流是企业的血液,“现金至尊”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理念。但是,许多企业集团由于成员企业众多,地域分布广泛,在资金集中管理上的问题尤其突出。如企业集团缺少统一集中的资金管理系统,对成员企业的资金流动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投资风险较大;企业集团不能适时调整资金余缺,部分成员企业资金出现缺口向银行贷款,而另一些成员企业资金则出现结余,导致企业集团的资金成本上升,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因此,为了实现对成员企业的有效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企业集团无论是采取集权制还是分权制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财务与资金管理都日益趋向高度集中。
  目前,我国企业集团采用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主要有:设立财务公司、内部结算中心、收支一条线和收支两条线等,各种资金管理模式都有其适用性和优缺点。其中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下属的、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从事企业集团内资金的融通和统一管理,其设立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和经过一定的程序,只有极少数企业集团具备设立财务公司的条件。结算中心通常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是一个资金运作的职能部门。收支一条线和收支两条线是指成员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可以采取收支合一形式,也可以采取收支分开形式,其支出的资金由企业集团根据成员企业的申请或资金计划统一划拨,其收到的资金逐笔自动上划或每日定时上划到企业集团账户,既有零余额上划,也有定额上划,但是内部结算账户的建立和记账机制不变。
  无论采取哪种资金管理模式,企业都必须借助于外部商业银行才能履行职责,因此无论从管理层面还是技术层面,“现金池”业务即是对目前采用的各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进一步优化。“现金池”业务对企业集团具有普遍性、适用性,其优点显而易见。
  第一,企业集团通过“现金池”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资金管理系统,便于及时掌握成员企业的资金动态,实施有效监督,降低投资风险。
  第二,企业集团能够及时调剂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以及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余缺,合理安排资金用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各成员企业在资金管理上各自为政时,都单独与银行交易,各自的存贷款利息之差会增加企业集团的财务费用,但在“现金池”中,尽管企业集团要负担与银行业务往来的手续费,但是与企业集团存贷款利差相比,手续费支出远低于企业集团存贷款利差之和,所以“现金池”能有效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第四, 在“现金池”业务中,成员企业在现金池中透支要支付利息,反之,在现金池中存款要收取利息,有利于调动成员企业合理使用资金,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企业集团对成员企业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然而“现金池”作为高端业务领域,其在具体的应用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企业集团引入“现金池”后,纳入现金池框架的成员企业与企业集团之间必然会存在存贷款关系。按照我国目前的规定,企业法人之间不允许直接的资金借贷,只能通过商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融通资金,并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目前的“现金池”业务就是基于委托贷款方式建立的。因此,引入“现金池”后,企业集团和成员企业都存在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这必然涉及到各个法人实体的纳税问题,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或抵减,从而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要尽快制定配套的金融法规和税收法规(或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利于该业务的顺利开展。准备运用“现金池”的企业集团而言,应在降低的资金成本和增加的税收负担之间权衡,对其利弊得失仔细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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