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人员及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员
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含已达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退手续仍在职在岗的专技人员)可申报参评会计高级职称。
在职在岗,指申报人员与工作单位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在职且在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且近1年内在单位财务会计岗位上从事过财务会计工作(在岗)。
(二)特殊人才申报条件
通过考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后,在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或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中连续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可免于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按照职称评审相关要求和程序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获得毕业证书,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业绩成果限制,直接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入选我省财会金融人才项目(或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获得毕业证书,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业绩成果限制,直接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企业博士后(财务会计方向)人员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高级会计师职称。
(三)年度考核等要求
申报人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应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结果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可在量化评审环节赋予评价权重进行量化加减分,也可作为“一票否决”的评议内容。
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涉及职称申报晋升的,执行《关于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湘纪发〔2022〕3号)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