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文件
青财会字〔2023〕172 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 2022 年度会计 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 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22 年度职称 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2〕600 号 ) 要求,现就我省 2022 年度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方式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称评 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115号),2022年度会 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全面实行网上职称申报评审方式。申报人员、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均使用 “青海省职称评
审信息化管理系统” (网址:https://rst.qinghai.gov.cn/rsrc/Z
CGL) 实行职称线上申报、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全流程
网上办理。
援青会计人才 (包括援青博士服务团成员),职称申报评审按 照《进一步做好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 厅办发〔2020〕3 号 )、《关于鼓励援青博士团成员延长服务时间 或留青工作的若干措施》(青组字〔2021〕212 号 ) 等有关政策执 行。援青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与全省 2022 年职称评审工作同步 安排,采用线下申报方式。
二、评价标准
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青海省会计专业 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121 号) 执行的同时,将相关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关于申报正高级会计师的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 会计师,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 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 5 年;对于在行业作出突 出贡献的会计人员,需具备大专学历,且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 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 7 年。
(二) 关于申报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继续教育相关问题。 一是中央驻青单位委托参加我省会计系列高级或正高级职称评审 的会计人员,根据继续教育政策制定权限,可参加单位内部继续
教育,培训年限和学时不得低于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的相关规定。二是根据《关于 2020 年度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学习学时(学分) 及以往年度补学等事项的公告》和 《关于做好全省 2022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 知》(青财会字〔2022〕1367 号) 要求,2019 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学分) 分别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 30 学时, 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2020、2021、2022 年度继续教育总学 时 (学分) 不少于 135 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 45 学时,专 业科目不少于 90 学时。
三、考试合格标准
(一) 合格标准。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 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2022 年度高级会计师 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22〕2 号) 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 2022 年度高级会计师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相关事宜的通知》(青人社厅便函〔202 3〕84 号) 相关规定,2022 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合格标 准为 60 分,省级合格标准为 55 分,合格成绩在我省范围内长期 有效,我省 2022 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不再单独设置省内“三 区三州”合格标准。
(二) 证书打印及领取。2022 年度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 准以上的考生,请直接在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
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达到省级合格标准的考生,请到省财政 厅会计处领取成绩合格证书。
四、申报范围
(一) 高级会计师申报参评人员范围。我省范围内从事会计 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或省级合格证书,或在我省 取得 “三区三州”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符合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 正高级会计师申报参评人员范围。我省范围内从事会 计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符合 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符合条件的援青会计人员,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青 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参加我省 2022 年度会计系 列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
五、申报注意事项
(一) 按照相关规定,我省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 推荐申报会计系列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前须填报《2022 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 (见附件 1 ) ,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正 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 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不予
受理职称申报材料。
(二) 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申报、评审工作时, 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投身脱贫攻坚一线,深 入基层服务三农,解决农技难题、推广转化科技成果、发展特色 农牧业产业,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带领农民增收脱贫等实际工作业绩和取得成效作为申报评审的重 要依据。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会计人 员,连续驻村满 2 年以上 (实年),其在驻村期间工作取得显著成 效且有一个年度考核优秀的,可提前 1 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驻 村期间工作年限视同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任职) 年限,所撰写的 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重大调研报告(得到县级党委、 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或本人执笔撰写并在县级部门已实施 的政策、规章、规划、操作规程等工作成果,可作为评审的业绩 材料。以上人员申报时须附相关印证资料, 由本人所在单位(派 出单位) 严把审核关,并对其工作成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 任。
(三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 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115 号 ),职称 申报评审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 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用人单位对审核推荐行为负责, 承诺所推荐人员申报评审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真实准
确。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填报虚假信息、剽窃他人作品和 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 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 3 年。对申报人、推荐单位在职称申报评 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现一例、查处一例,绝不姑息,切实维 护职称评审的严肃性、公平性。
(四) 2002届以后毕业且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毕业 学历(学位) 证书的人员, 申报职称时提交学历(学位) 证书原 件和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2002届以前毕业以及在中国高等 教育学生信息网无法准确查询学历(学位) 的,仍须提交证书原 件和单位证明。
(五) 申报人员提供的期刊、学术著作,须有国家新闻出版 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申报人员提交学术期刊时,需附学术 期刊的检索页,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用人单位应登录中外文 核心期刊查询系统( http://sfx-86ali.hosted.exlibrisgroup. com.cn/index.html ),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核心期刊及论文进行检 索,并在打印的检索页审核盖章。
(六) 申报人员业绩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次年起算。资历截 止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底。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 (专著) 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等,取得时间
截止日期均为 2022 年 12 月底。
六、申报资料
(一) 网上申报 1.申报人员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诚信承诺书》( 附件 2 )。
2.有关证书原件及附件。 3.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4.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
5.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符 合要求的检索页(单位盖章 )。
6.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 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单位盖章) 原件。
7.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材料、证明,包括高级会计师考试合 格成绩单、继续教育线下审验证明及反映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 的材料(单位盖章) 原件等。
8.近五年( 2018 年-2022 年) 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 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非公有制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 由 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9.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推荐公示及公示结果。
10.省属企事业申报人员须提交单位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 直属部门、各驻青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交经本单位同意并按照管理 权限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
具的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委托评审手续的,均 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11.为便于后期评审, 网上申报人员请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附件 3) 一式 20 份( A3 纸打印,原 件可复印) 于申报截止日期前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
(二) 纸质申报
符合条件的援青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交以下纸质申报资料。
(一 )《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 附件 4 ) 一式 3 份。
(二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 20 份(原件可复印), A3 纸打印。
(三) 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推荐公示及公示结果。
(四) 援青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目录(清单 )。
(五) 有关证书原件及附件。
1.援青会计专业技术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2.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
3.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符 合要求的检索页(单位盖章 );
4.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 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单位盖章) 原件;
5.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材料、证明,包括高级会计师考试合 格成绩单、继续教育线下审验证明及反映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
的材料原件(单位盖章) 等。
(六) 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推荐公示及公示结果。
(七 ) 在县 ( 市 、 区 、行委 )、市州直属部门工作的援青 人才,须提交由市州人社部门出具的推荐信;在省直部门工 作 的援 青人才, 须提 交 由 受援 单位及 主管部 门 出 具 的推荐 信。
以上 ( 四 ) 至 ( 五 ) 项申报材料均以 A4 纸复印,并装订成册。
七、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5 日。在该时间期限内,符合 条件的会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除援青会计人员外) 须完成网上 申报,援青会计人员须将符合申报要求的纸质材料报送至省财政 厅会计处(西宁市黄河路 30 号省财政厅 604 室 )。
八、其它事项
(一) 根据相关规定,正高级会计师评审采取现场答辩评价 方式(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不参加答辩的,按弃权处理), 答辩时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 各申报人员务必将自己真实有效的个人手机号填入评 审简表相应栏中,以便工作联系。网上申报人员须以 PDF、JPG( 正 向) 格式扫描上传相关资料。
(三)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 行。
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会计处:0971-3660218 0971-3660217
职称评审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971—8862365 15500597407
附件:1.2022 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 审核表
2.诚信承诺书
3.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
4.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厅人事处,存档。 |
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 年 2 月 27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