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
全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人民团体、自治区属企业,各市、县(区)财政局、宁东管委会财政金融局: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2〕161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1〕16号)要求,现将2022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区从事会计工作,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7〕55号,以下简称《评审条件》)中各项申报条件的人员。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需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取得2019年、2020年、2021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或通过2021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宁夏合格线。
二、申报程序
2022年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在“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http://222.75.70.73:8001/zcps/)进行,申报人员可登录职称评审系统,参照操作说明和教学视频,于6月底前完成网上职称申报,并提交相应资料。
(一)个人网上申报
1.网上注册。具体流程如下:
用人单位注册→人社部门审核通过→个人注册→维护单位所属信息→维护个人信息→选择申报评审活动→填写申报信息→上报所属单位→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上报→按系统流程报送申报材料。
2.网上填报信息、上传相关附件。申报人须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报资料信息,具体包括:基本信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学术成果、业绩成果、年度考核等内容。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职称证、继续教育学时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应上传电子版(照片JPG、PDF格式均可,10M以下),论文须上传全文 word 电子版(与发表原文一致)。申报人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上传的所有材料必须清晰、完整、规范,并按要求详尽命名。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包括提供相关业绩、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相应承诺。因个人信息填写错误、资料漏报等情况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二)用人单位审核、公示、推荐
1.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报人所填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申报人任职年限、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学时等情况;申报人业绩成果等。用人单位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不得通过审核并告知原因。
2.公示。用人单位审核工作完成后,在单位门户网站或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基本情况、工作业绩、申报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和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接到群众的反映和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不得“带病”推荐上报。
3.推荐。用人单位应合理运用个人述职、考核评价、民主测评等方式,综合评价申报人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出具推荐报告。事业单位人员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或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审,由用人单位择优推荐。推荐报告中应综述申报人工作表现,主要业绩贡献、所符合的评审条款和推荐理由。用人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注意事项。
(1)单位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职称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对审核结果负责。要认真细致审核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职称政策和评审条件的,不得迁就照顾;审核中发现申报人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要及时向单位报告,不得徇私舞弊。
(2)市、县(区)人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须对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报人所在单位岗位设置以及评聘情况;申报人工作岗位、任职年限、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学时等情况;申报程序和推荐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聘请的合同制员工或劳务派遣人员,由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推荐上报;
(4)中央、外地在宁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区评审职称的,由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所在单位、驻宁最高机构审核推荐上报。
(三)评委会办公室复审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负责逐人逐项审核申报人申报程序、申报资料,进行论文相似度检测、学术成果盲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申报材料一律退回,并告知原因。对发现存在证书证件、业绩资料等方面弄虚作假问题的,留存相关资料,做好登记并报告自治区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非本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
2.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
3.未按本办法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
4.未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报送材料的;
5.上年度参评未通过且本年度无新增业绩的;
6.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超岗位结构比例或不符合有关要求超比例申报的;
7.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四)面试答辩
评委会办公室复审通过人员方可面试答辩,答辩采用个人述职和问答的方式进行。申报人可选择论文、案例、论著、工作报告等代表作进行答辩。评委会办公室在答辩一周前,通知申报人做好答辩准备,申报人应确保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的手机号码通讯畅通。
(五)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委会办公室对经审查无异议的申报材料提交自治区会计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督指导下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申报人的品德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成果贡献进行评价,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六)评审结果公示。评委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人社厅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对调查中发现申报人存在不符合申报要求情形的,取消其评审结果,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核准备案。公示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将评审工作结果报自治区人社厅进行核准备案。自治区人社厅对评审通过人员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不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取消评审结果。
(八)发文办证。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文件由自治区人社厅发文,并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制发电子职称证书。
三、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网上报名完成后,申报人按照要求向用人单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一)材料清单
1.《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清单》;
2.《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称登记表》(申报系统导出);
3.《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一览表》(申报系统导出);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审核盖章);
5.个人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学历认证报告;
6.单位公示结果;
7.单位推荐报告,说明推荐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
8.继续教育学时佐证材料;
9.现职称证书复印件(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称证书,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0.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申报副高职称人员须提供)
11.论文、著作原件及答辩资料复印件(在期刊目录处标出论文标题);
12.论文检索页(检索页面要出现网页名,插放在杂志内被检索论文的标题页);
13.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格式见附件1);
14.取得现职称以来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等佐证材料,须提供上述材料原件或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单位审核人签名并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15.受聘职务(岗位)任职文件(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供);
16、近5年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供)。
(二)注意事项
1.《宁夏专业技术职称登记表》(一式两份):须A4 纸正反打印,申报人承诺处须本人签字,单位承诺处须由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学历认证报告:可登录学信网下载打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毕业时间较早无法查询打印的,须提供毕业证及学籍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公示:用人单位应报告公示时间、形式、结果。突出贡献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参评申报人还须提供主管部门推荐报告,企业由用人单位出具推荐报告。推荐报告须明确申报人德能勤绩廉考核情况和推荐理由;
4.继续教育佐证材料:公需课全部在宁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上学习,专业课线上学习的,在申报系统中抽取打印,线下学习的须提供学习文件、继续教育结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论文:论文须提供期刊原件(不含电子期刊);
6.著作:提供著作原件和字数证明(须一次性说明全部参编人员撰写的字数);
7.业绩资料:提供任现职以来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的业绩证明材料,如课题、科研、项目、技术推广量等,以及重大专项报告、行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总结报告、专项报告等;
8.业绩成果:获得各类专业奖项、专利、科技成果、新产品证书等相关成果;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制(修)订成果(推行代表作制度,业绩成果填报一般不超过6项,具体参照评审条件);
9.《宁夏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一览表》须与系统中填报内容和提交的材料保持一致,复审结束后不再受理增补的业绩材料;
10.事业单位申报人必须提供《宁夏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自治区区直部门事业单位须经主管厅(局、委、办)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市、县(区)级事业单位的须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审核盖章;
11.用人单位或申报人按规定期限向评委会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逾期不报的视为放弃。
12.申报正高答辩资料需复印5份;申报副高答辩资料需复印3份。
纸质申报材料按清单顺序装入坚固、无破损的牛皮纸档案袋,清单内容、数量、顺序与档案袋内装入的申报资料相一致,如分装多份资料袋的,每袋面上需贴袋内资料清单(格式见附件2)。
(三)时间要求
评审委员会复审通过人员按照属地原则,于7月1日至10日向所在地地级市财政局提交材料并缴费,地级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汇总后,于7月15日之前将所有材料统一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受理部门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区 | 地址 | 联系电话 |
银川市 | 银川市市民大厅财政窗口(三楼C厅) | 0951-5555546 |
石嘴山市 | 行政新区B2-206市财政局会计监察条法科 | 0952-2218435 |
吴忠市 | 盛元东街76号财政局监督检查与会计科503室 | 0953-2037321 |
固原市 | 行政中心市财政局2012室 | 0954-2088165 |
中卫市 | 沙坡头区鸣沙路53号财政局二楼监督评价科 | 0955-7067882 |
四、其他有关说明
(一)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23号)要求,申报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验近5年(2017-2021年)继续教育学时,总学时累计不少于45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150学时。对以往参加过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合格的人员,成绩可代替公需课学时,其中职称外语可代替公需课40个学时,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个模块可代替公需课10个学时。继续教育公需课通过“宁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http://nxzj.chinahrt.com/)”进行网络学习,由系统自动审核登记。专业课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19﹞13号)有关规定进行学时认定。
(二)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学时、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等取得时间,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三)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5号)规定,注册会计师相当于中级会计师。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申报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3年内不得申报。
(五)用人单位要严格申报、推荐工作,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和社会贡献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标准,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要坚持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做到逐级推荐审核、逐级盖章签字。
附件:
1.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清单(表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