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业务双方的会计处理办法作出了新的规定,与以前相比,新规定增强了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协调性,消除了原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使企业在日常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方面进一步统一,从而减少了企业的纳税调整,协调了两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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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企业与债权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为 ...
债务重组在当前的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于改善我国企业不合理的资金结构,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有着积极的作用。为了规范企业的债务重组会计核算,财政部曾于1998年6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后又于2001年1月对其作了较大的修订(以下称为旧准则),随着 ...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