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学历、学位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或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参加全国或全区外语统一考试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书复印件,或符合免试条件的审批件。
(六)参加全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合格证书或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免试证明。
(七)业绩成果或获奖成果证明材料。
(八)按本资格条件规定数量标准提交的著作、论文及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逐一审核并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时间。申报材料应按规定在本单位公示,并在单位推荐意见中注明。
申报人应将提交的上述所有材料一式四份进行装订,做到整齐规范,与《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送评名册表》及磁盘一并送交本单位人事部门,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逐级审核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