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市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财会〔2018〕444号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南京市201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宁职称办〔2018〕28号)精神和要求,现将我市2018年度高级会计师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2018年我市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8〕2号)执行。
(一)申报对象
1.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为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会计行业专业技术人才。
2.企业总部在我市的会计行业专业技术人才。
3.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会计行业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会计行业专业技术人才。
4.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5.被用人单位聘用、符合资格条件要求、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涉及调整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6.部、省属及军队驻宁单位委托我市评审高级职称,须提交委托函并经省职称办审核同意。
(二)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的有关规定,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申报时可不提交相应材料。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
(四)严格落实《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条件之一的规定,申报评审时须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
(五)申报人员有效学历、任职年限及业绩成果、论文等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均为2017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六)申报人员需进行网上系统申报,并报送相关纸质材料,两者的基本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七)申报人员凡提交虚假材料或未如实填报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撤销已获得的资格,并将失信记录纳入个人职称诚信档案,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二、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向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按照《资格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确定推荐人选。
(三)主管部门审查。市、区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纸质材料由本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其他单位,由本单位盖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职称办统一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材料核实。
(四)评委会评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由省、市职称办委托市财政局组织评审,评委会评审结束后对评审通过人员实行网上公示。
(五)发文公布。省、市职称工作部门对评审结果审核后,正式发文公布并颁发资格证书。
三、报送要求及时间地点
(一)网上申报。申报人员需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njhrss.gov.cn/),进入人才服务平台专栏,按要求完成网上系统申报,网上申报时间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截止至7月27日18:00,逾期申报视为无效。
(二)递交纸质材料。系统初审通过后,申报人员需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南京市长江路66号长盛大厦509室,联系电话:51808619。纸质材料审核报送时间为8月6日至8月24日(双休日除外),逾期不再接收。
四、收费标准
根据《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价费[2018]133号)对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有关规定,将在评审人数确定后,再核定并收取费用。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网上系统申报具体流程介绍等文件和表格,请申报人员自行登录南京市财政局网站通知公告栏(http://www.njcz.gov.cn/)进行查询下载。
附件:
1.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2.南京市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3.南京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