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促进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现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实行先考后评、审查与量化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负责制。
第五条 评审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竞争、社会公认、业内认可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模范执行会计准则,爱岗敬业。
(二)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三)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五)身心健康,积极努力工作,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会计或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工商管理、保险专业。下同)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税务师、审计师,财务、财政、金融、工商管理、保险类经济师。下同)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二)会计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并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并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三)会计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9年,并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专业的人员,须通过考试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本科及以上学历申报人员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年限满11年;本科学历以下申报人员须毕业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满15年。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第九条 工作能力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组织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较大规模的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
(二)具有组织、指导会计师学习会计业务知识并帮助提高其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的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办法。
(四)能够对单位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经济效益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主持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企事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
第十条 论文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财经类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财经类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下同)。
(三)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国家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省(部)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省辖市(厅)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通过课题下达单位鉴定(验收)。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制定省辖市及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会、财税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或所主持制定的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被有关单位采纳实施后效果显著。
(三)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方面,成绩突出,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可。
(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被县(处)级及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认可。
(五)主持或参与完成大中型企业的改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工作,制定的方案、措施或提出的建议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六)主持或参与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权设置等工作。
(七)承担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3项省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通过该项目下达单位验收合格。
(八)近5年来,每年至少主持过1个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验、专项审计工作或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并被采纳。
(九)工作业绩突出,被县级及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被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会计或财务工作先进个人,或被授予省辖市(厅)及以上级别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管优秀专家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会计工作年限、学历、行政职务、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取得时间、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省评委会评审通过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其门户网站进行为期30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瞒报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论著和业绩成果,系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意见和县级以上财政或税务等综合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意见建议”等须提供所提意见建议原件及采纳单位的证明。
第十七条 正式出版的著作是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是指具有CN刊号的会计或经济管理相关专业学术刊物(含学报),不含增刊、专刊、特刊和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获奖成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结项证书及相关批文。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12月底。参加工作后取得非全日制后学历的人员,其取得学历前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本条件中大型企业(集团)依据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界定。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2016年*月*日起执行,原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1〕15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