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培养选拔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大型企业、较大规模会计中介机构、本科院校、三级以上医院中,取得并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客观公正、评用结合、单位推荐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必要时可对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评价。凡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业绩评价和答辩,业绩评价和答辩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三)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以上会计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累计满5年。
(二)大学本科以下会计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累计满6年。
(三)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以上会计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累计满4年;大学本科以下会计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累计满5年,担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财务、会计类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得国家、省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或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授予“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有会计不良诚信记录者。
(二)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水平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能够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论文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财经类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全国财经类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其它国内外公开发行的财经类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并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6万字。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累计满5年,具有综合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担任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5年以上,主持并完成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具有解决审计业务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主持市(厅)级单位、系统的财务工作,担任财务主要负责人累计满5年,具有综合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及以上:
(一)国家级经济类研究成果一等奖获得者(限7前名),二等奖获得者(限前5名),三等奖获得者(限前3名);省(部)级经济类研究成果一等奖获得者(限5前名)二等奖以获得者(限前3名);或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课题已通过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结项验收。
(二)主持过省辖市以上批准的重点工程、技改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通过论证并组织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三)作为主持人,完成河南省会计重点科研课题1项;或完成2个以上省辖市重大经济项目融资、投资论证并全程参加项目建设管理的财务负责人。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起草的财务会计等方面政策性文件被省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采纳,并颁布实施。
(五)主持企业上市或大型企业改制重组等方案制定,企业上市或改制重组成功,近3年来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持续优化。
(六)主持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制定现代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本单位资产规模、成本、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七)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从事会计中介业务10年以上,主持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或从事过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多项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等专项审计业务,且近5年来每年出具的相关报告在2份以上(需提供有关报告原件)。
(八)制订全省行业系统或较大规模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并有效实施。
(九) 在工作中业绩突出,被评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管优秀专家、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会计专业工作年限、学历、职务、高级会计师资格取得时间和工作业绩等情况)由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在有关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
第十三条 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四条 确需对申报人员实施业绩考察工作时,由评审委员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考察小组,实地考察了解申报人员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依据考察情况,提出考察意见。
第十五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论文著作、业绩成果均为申报人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所取得。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工商管理、保险专业。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所担任职务应提供有关部门的任职文件等证明。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涉及的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等经济指标应提供近3年来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证明。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12月底。参加工作后取得非全日制后学历的人员,其取得学历前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
第二十条 本《条件》所指的中大型企业依据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界定;较大规模会计中介机构是指上一年度被中注协列入《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目录或近3年来综合经济效益在我省排名前15名的会计中介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相关概念的解释:
(一)研究成果奖:指国家级、省(部)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二)科研课题、项目须附立项批复文件和鉴定验收报告、结项证书等。
(三)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重点项目,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等有关资料。
(四)“主持人”、“主要完成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五)参与起草编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调研报告、意见建议等被印发或采纳,须提供有关原件及印发、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本《条件》中所指“同行业先进水平”须由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由评委会组织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出具认定材料。
(七)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报告:主要是申报人对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专业工作情况的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职务、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教学、参与学术交流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成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著作:指具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九)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第二十二条 会计中介机构申报人员须提交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每年执业证书年审注册的有关材料;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交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加盖人事部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