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将我省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2017年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17〕10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执行。
(一)公务员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如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二)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的有关规定,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申报时可不提交相应材料。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
(四)对长期在一线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实践性强、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岗位,在论文上不做硬性要求。可以提交2份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专题方案、财务案例、分析报告等(每份不少于1,500字)。
(五)严格落实《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条件之一的规定,申报评审时须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
(六)外省或中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向省职称办提交省(部)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
(七)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其后的年限计算和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书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八)“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资格申报系统”进入试运行阶段,申报人在完成网上申报的同时,还须报送相关纸质材料,且要求两者的基本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九)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确认的,将按《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报送要求及时间地点
(一)报送要求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1〕11号)要求,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确保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
(二)报送时间和地点
1.所有申报人都必须登录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gkps.jscz.gov.cn),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个人申报(网上填报的起止时间为:6月15日9:00至7月14日17:00,具体详见操作指南)。完成提交网上申报之后,申报人应按时携带所有申报材料前往所在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证书核对、缴费和提交纸质材料等相关事宜。
2.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在宁其他单位(外省或中央部属等在省内的单位须持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并报经省职称办同意)于6月15日起至7月20日前,将经单位公示无异议且已网上申报的所属申报人的纸质评审材料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812、810室),当面进行核对、缴费并收取所有纸质评审申报材料。
3.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财政局于7月20日前,将已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并经市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后填制的《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以及通知附件所要求的材料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25-83633209 025-83633203
逾期不再受理。
三、收费标准
请各地财政局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代为收取每人评审费300元。
本次评审拟于8月份进行。《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所需填报的相关表格,请登录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www.jscz.gov.cn),在“会计管理”栏目下“会计职称管理”中查询下载。
附件:1.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2.江苏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3.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
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
附件1
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申报人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不需要装订的资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
2.免冠一寸证件相片1张(背面写上单位、姓名)。
3.《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每页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一式3份,使用A3纸)。
4.取得会计中级资格或会计相关专业中级资格(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包括审计师、统计师和经济师,下同)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著作或译作的原件。
(二)需要装订的资料及顺序(统一使用A4纸):
1.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非必备)。
3.有效的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4.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5.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6.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即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或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7.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或免试证明材料),或省职称办认可的其他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复印件(非必备)。
8.经单位公示的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及已公示无异议的单位证明。
9.近三年的年度工作考核材料。
10.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简介(包括组织架构、资产规模、职工人数和收支情况等),并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予以认证,有主管部门的还需主管部门认证或证明。
11.取得会计中级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由申报人签名,所在单位人事及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12. 取得会计中级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资格以来的获奖情况,以及反映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及证明、财会管理或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广情况及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及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后签字并盖章。
(三)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1.申报人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须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核实,由核实人签名并盖章,注明核实的日期。申报人提供的反映其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材料在本行业、本系统或县(含县)以上范围推广应用的,该证明材料还须有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或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如财政、国资、证券等部门)核实盖章,并由财政部门核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报人应将需要装订的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在首页编写“送评材料目录”,编写页码,连同不需装订的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
3.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日期。所有申报材料须按上述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受理。
4.各市财政部门和省有关单位受理申报材料时,应对申报人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实人签名并盖章,受理后退回相关证书原件。
二、各市财政部门须报送的材料
《委托评审函》及本年度《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财政、职称管理部门盖章)。
三、省各有关单位应报送的材料
《委托评审函》和本年度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