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评价工作的省份再添一个。山东省日前出台了《山东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下称《评价标准》)。
该标准条件的出台实施,拓展了会计人员职业晋升空间,调动了全省财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标志着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已基本完善。
据山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刘焕平介绍,《评价标准》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主要涵盖基本条件、学历(学位)条件、工作经历、学术成果与工作业绩等方面。
据悉,《评价标准》对工作经历的要求是:在县以上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任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累计满5年,或担任会计主管满7年;在会计中介机构工作满10年,且作为注册会计师等专职专业5年以上。
在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参评正高级会计师的学术成果要求则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公开发表财会论文2 篇以上;公开出版财会类书籍一部以上,或合著中本人撰写不少于15万字;省、部级会计课题或研究成果主要完成人。对工作业绩与成果的规定则是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财会工作期间,或在全省开展的财政监督检查、会计管理改革中,在主持参与市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中,在会计中介机构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等过程中,业绩突出,在市以上范围起引领示范作用或得到省以上财政部门认可或推广。或者入选山东省以上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并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
此外,《评价标准》还规定,对特别优秀的财会人员可不受学历(学位)、资历、工作经历的限制,破格参评。这些人员包括:一是入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二是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制度及内控标准体系建设咨询专家。三是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省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三位)满足以上条件任一即可破格参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