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高会职称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发布时间:2016-08-23 点击数:159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单位:为做好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度开始,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改为当年申报、当年评审,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成绩有效期从次年开始3年内有效。现将2016年度评审有关事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单位:

为做好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度开始,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改为当年申报、当年评审,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成绩有效期从次年开始3年内有效。现将2016年度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按照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15号)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职务)岗位情况表》(详见附件3),今年起将从严控制超岗位申报评审。

二、申报人员资历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工作业绩与成果、著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

三、评审材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1。评审对象发表的论文应与本人所在岗位的工作相关联;在报送评审材料时,须同时提供2篇(符合浙人社发〔2013〕215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条件的破格申报对象需提供4篇)论文电子文档(word文档格式,必须与杂志发表论文复印件内容完全一致)。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办公室将对提供的论文进行相似性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的重复率情况确定论文的有效性;装订成册的材料中论文复印件应包括杂志封面、目录、杂志刊号页、论文(不能用电子文档替代)四部分。

四、报送程序。评审对象应当按照浙人社发〔2013〕21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提交评审材料,并由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出具相关证明和签署审核意见。其中,《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详见附件8)、个人会计专业工作总结必须按规定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所有送审材料在公示期间应存放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并允许本单位人员查阅。公示结束后,应将公示情况填入“综合表”的“单位意见”栏内,并在会计专业工作总结上加盖单位公章。

评审材料(包括中央、外省驻浙机构、省级单位评审对象的评审材料)按属地原则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在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后的《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详见附件9)在当地财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评前公示;公示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需将有关材料连同公示情况送各市财政部门,并由各市财政部门汇总后统一送省财政厅。中央、外省驻浙机构如需委托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应由中央部委、总公司等出具委托评审函(附件7),并按属地原则报送。

五、各市、县(市、区)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认真做好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确保评审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六、受理时间。各市财政部门应于2016年10月21日前将汇总整理的评审材料连同《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报送省财政厅。

七、收费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100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具体缴款办法另行通知。

八、省财政厅对全省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评审对象提交省高评委评审。

九、高校委托评审人员按照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高校在空缺岗位内择优推荐评审,评审通过人员由省高评委出具证明,不发文公布资格、不颁发资格证书,由其所在院校自主聘任。

十、经省高评委评审通过的人员,按规定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评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高校委托评审通过人员除外),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并由省人力社保厅颁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附件:1.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2.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3.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职务)岗位情况表

4.2016年度外语免试审核表

5.2016年度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6.2016年度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7.委托评审函

8.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

9.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8月11日

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一、装订成册材料一览表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1 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原件 1
2 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职务)岗位情况表 1
3 身份证复印件 1
4 学历、学位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2002年后毕业人员提供) 1
5 会计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 1
6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资格公布文件)复印件 1
7 行政职务任职文件复印件 1
8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 1
9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
10 近三个年度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 1
11 近三个年度工作任期考核材料复印件 1
12 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 1
13 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2016年度外语免试审核表原件 1
14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2016年度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原件 1
15 2016年度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原件 1
16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 1
17 会计专业工作总结原件 1
18 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1
19 各种获奖文件(证书)复印件 1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同时提交体现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的佐证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原件1份。
2.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职务)岗位情况表原件2份。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填写。
3.身份证复印件2份。
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2002年及以后毕业人员提供),国外(港澳台)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各1份。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资格公布文件)复印件1份。
6.会计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1份。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评审对象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证明)。
7.行政职务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
8.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近3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对象提供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
9.近三个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岗位任职的,还必须提交《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10.近三个年度工作任期考核材料复印件各1份。
11.《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一式2份。
12.《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2016年度外语免试审核表》原件一式2份。
13.《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2016年度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原件一式2份。
14.破格申报人员须填写《2016年度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一式2份,在“破格申报理由”栏内明确写上符合《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相应条款。
15.《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一式3份,表格式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可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
16.评审对象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会计专业工作总结1份。主要内容:本人基本情况(含从事财会专业工作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描述);所在单位基本情况;重点反映体现本人的会计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情况,字数控制在5000字以内。
17.评审对象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证明本人在会计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方面的佐证材料以及相关获奖文件(证书)等复印件1份。
18.《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原件一式3份,一律用A3纸打印并不得加页。
19.《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原件1份。
以上各种复印件证明材料须由单位人事部门与原件核对,经确认相符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的意见,由原件核对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0.至少2篇(符合浙人社发〔2013〕215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条件的破格申报对象需4篇以上)论文电子稿(word文档)。请在论文尾部注明:作者姓名、期刊名称、期数、公开发行刊号、出版日期。
上述评审材料按“装订成册材料一览表”的序号顺序装订,标明页码,并在首页列明详细目录;装订成册的评审材料,一般控制在300页左右。不在一览表中的材料无需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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