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级会计师评审中论文发表条件规定
发布时间:2014-08-18 点击数:137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4)正常申报者提交两篇论文,“破格”申报者提交三篇论文(所发表刊物原件、论文原稿各一份);   符合文件规定的论文包括:   A.公开出版的财务会计类专著、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的正刊上发表的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在《新疆财会 ...
  (4)正常申报者提交两篇论文,“破格”申报者提交三篇论文(所发表刊物原件、论文原稿各一份);

  符合文件规定的论文包括:

  A.公开出版的财务会计类专著、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的正刊上发表的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在《新疆财会》、《新疆审计》、《新疆注册会计师》上发表的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在省、部级及以上会计学会编印的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在“中国财经报”、“经济日报”上发表的财务会计类(财政经济类)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字数不少于2000字;获得社会科学类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财务会计类(财政经济类)专业学术成果。

  在符合要求刊物的增、专、副、特刊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不作为申报评审的依据。

  B.论文发表(含在规定报刊上发表的论文)的时间为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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