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会考〔2014〕6号文件
(二)高级资格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报考人员应根据各省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报名材料。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二)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三)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考试于9月20-24日举行;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中级资格《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5小时。
各级别、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及批次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
9月20日至24 日(共5天、10个批次)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8: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0月25日
(星期六)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6:30
经济法
10月26日
(星期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9:00-12:30
高级会计实务
五、考务日程
(一)2014年3月25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14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
(二)2014年4月30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14年度考试报名工作。“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会计行业管理网”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14年4月1日至30日,各省具体报名时间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在上述时间段内自行确定。
(三)2014年9月2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向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中、高级)》(见附件)。
(四)2014年8月31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初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日期;9月30日前,公布本地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日期。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分别于上述截止日期前同时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2014年9月20-24日(初级资格)、10月25-26日(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举行考试。
(六)2014年10月15日前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
(七)2014年11月5日前,召开全国评卷工作会议,部署中、高级考试评卷工作,印发主观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2014年度继续在全国实行网上评卷,并稳步推进集中网上评卷试点工作。
(八)2014年11月2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中、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全国会计考办(分送财政部会计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同时报送评卷数据(光盘),并附本地区评卷工作书面报告。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在评卷过程中,应注意排查雷同答卷,对疑似雷同的答卷,应组织专家进行甄别;情况属实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九)2014年12月5日前,完成评卷验收工作并下发中、高级资格考试成绩,由各省(区、市)先行公布,同时公布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可向其提供相关科目得分的具体分值,即卷面合分。
(十)2014年12月10日前,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中、高级资格考试成绩。
(十一)2014年12月2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试试卷等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并向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14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六、其他要求
(一)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程序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把握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二)全国会计考办核发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三)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做好各环节考务工作,确保2014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中、高级)》(略)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