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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成因及对策探讨
发布时间:2014-01-02 点击数:272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所谓地方政府性债务,是相对于中央债务而言的。二者均是以公共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另一个经济主体即债权人承担一定的义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历史上有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政府融资的先例,但是由于在债券的发行过程中出现过重大问题,之后的 ...
所谓地方政府性债务,是相对于中央债务而言的。二者均是以公共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另一个经济主体即债权人承担一定的义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历史上有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政府融资的先例,但是由于在债券的发行过程中出现过重大问题,之后的《预算法》禁止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于是我国采用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形式代替地方政府债券进行融资。

  一、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现存问题

  (一)地方政府举债规模较大,其还贷压力极大

  随着负债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种无可持续性的负债模式使政府偿债资金难以得到长效保证,政府面临较大的还贷压力,只能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垫付或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来偿还债务。

  (二)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缺乏规范性

  中国现在并未对地方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纳入到同级的预算管理中,即存在大批的债务项目是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的。并且缺乏相关的债务管理机构及债务偿还制度的约束。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债主体多元化,导致地方政府无法有效监管

  从债务来源看上,既有银行贷款、又有发行债券,还有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这些单位多渠道、多方式的举债方式,使地方政府难以全面、准确的把整个债务运行情况把握清楚。这样导致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债主体较多,举债形式较复杂,不利于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有效的监管。

  二、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很不匹配的财权和事权

  为了在地区经济发展迅速的促进、城镇基建的完善、民生项目的强化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同时能够对工资发放、运转正常、社会稳定进行保证,在财政方面地方政府的支出在速度上同收入相比,前者远远高于后者,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有限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满足其在财政支出方面的需求。地方政府为了使财力缺口问题得以解决,唯一的办法就是用举债的方式进行弥补财力缺口。

  (二)缺乏科学系统的政绩考核体系

  当前对于政府官员来说,政绩考核所注重的只有几个方面,所在地方的财政收入情况、GDP、年度资金上缴的完成率。但是在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中却没有设立能够反映地方政府有关债务方面的如负债情况、债务偿还问题的指标。这种情况就很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在追逐政绩法人过程中,不考虑地方财政的实际情况盲目的发展地方经济、实施城镇基建项目,财政供给不力就举债,甚至不惜通过高利贷来填补财政缺口。有些政府部门为了追求政绩,甚至喊着负债经济这种不负责任的口号来搞建设,根本不考虑项目是否合理、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能够产生经济效益,项目只要通过主要领导的审核就可以上马。可是怎样清偿负债却不在考虑的范围之内。对于此类政府官员来说,其自身的政治前景才是最重要的,因此而产生的各项经济成本却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内,这种普遍现象使得国内一直在持续的积累着地方性债务。

  (三)中国地方性债务累积的一个原因——配套资金问题

  上级财政长期以来通过给项目的方式来扶持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在给项目的同时却很少提供资金支持,这就造成了地方政府需要通过特定项目来为上级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更加重了地方政府财政上的的负担。上级财政这种政策上的支持,使得贫困地区的一些地方政府空有努力争取的来项目,但是配套资金却毫无门路,政府无奈之下只能通过举债的方式来进行配套资金的筹集。

  (四)缺乏健全的投融资体制与制度

  近些年中国的投融资体制已经逐渐的发簪起来,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中,投融资模式相对来说还存在一些不健全的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所进行的投融资的主体仍然是政府,由政府出头融取的资金的投资领域不仅涉及到公共产品,并且还参与到具有竞争性的一些领域。这种情况下,市场竞争机制所带来的投融资风险就要由政府来承担。(2)部分地方资金由于在债务资金管理上面的疏漏,导致没有使用率被闲置,无法确保投资的收益性。(3)融资渠道不正规迫使政府举债。一些地方政府所用的融资平台,因为公司缺乏有效规范的管理,且公司实力较弱,无法支持对地方政府所需求的资金。有些政府在走投无路的情形下,只好举债。

  三、地方债务体系构建策略

  (一)构建健全的审批制度与信用评级制度

  第一,建立完善的审批制度。实际上,地方政府应以审批制度为指导,严格依照审批程序发行债务,具体审批程序表现为:(1)由地方政府组织设立专门负责地方债务的机构,并要求该部门每年结合地方实际状况编制债务计划,之后将其发行。值得注意的是债务计划的发行必须经过地方政府组织的专家分析审核,待审核无误后方能够用于编制地方编制债务建议数环节;(2)编制地方债务建议数。地方债务建议数为构建完善的地方债务体系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此编制地方债务建议数时,要求进行附注,附注内容涉及到发债规模、利率、期限等。若该笔债务用于项目建设,此时必须附注专业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报告,此外还必须附注上项目的详细建设规划;(3)待地方债务建议数编制完成后,应提交至本级预算编制单位予以核准或本级人大代表大会审批。同时,由于地方政府或人大代表大会在整个过程中起着风险控制的作用,所以地方政府或人大代表大会应对地方债务建议数相关问题负责;(4)将地方政府或人大代表大会已审批通过的地方债务建议数上报至中央机构,由中央机构再次对债务总量及用途进行审查控制;(5)地方政府按照中央机构的指示编制预算草案,之后将其递交至人大预工委审核,待审核通过后递交至人代会再次审核批复。

  第二,动态跟踪的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既是地方债务体系构建的重要环节,又是保证地方债务规范化的有效手段。通常情况下,由中介机构依据地方政府的经济状况、信誉及还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对债务予以信用评级。基于信用评级的重要性,所以要求负责信用评级的公司应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的指导,并且既不受行政干预,又不收任何单位的影响,此外评估依据还不能够违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对于债务评级而言,其依据通常表现在四个方面,包括地方经济的现实状况、具体发债项目的风险程度、地方偿债能力分析及担保的有效性评价等。从项目风险层面看,主要集中于项目自身风险(价格波动风险、产品质量风险、材料采购供应风险)、市场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其他风险(行业竞争风险、管理机构决策风险)等多方面予以评估。除此之外,偿债能力分析与担保有效性分析也是债务评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前者,其涉及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分析、保险公司替代偿还能力分析等;对于后者,其涉及到担保方式可靠性分析、资产价值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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