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边地区开发开放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研究[2]
发布时间:2014-01-02 点击数:306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延边地区是吉林省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复了《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规划纲要》将延边定位为吉林省对外开放的“前沿”、“窗口”、“桥头堡”,延边为全省扩大开放担负着“探路、架桥、搭台”的历史重任。 ...


  二、推进延边地区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延边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分析

  1.税收优惠政策含义。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是税收发挥“相机抉择稳定器”功能的有效手段在当前特殊的经济形势下,引导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发微观经济主题内生动力的重要推手,更是国税部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的有效载体。

  2.延边地区享受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一类是流转税方面的,主要包括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财税〔2011〕115号)等;一类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主要包括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民族自治地方所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1〕4号)等;还有一类为出口退税方面的,主要包括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退(免)税政策(财税〔2008〕138号、144号,财税〔2009〕14号、43号以及财税〔2010〕26号)。近3年来,全州国税系统累计形成税式支出近25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4%,促进了全州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推动了全州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一是近年来税收收入增长速度缓慢。从2011年、2012年延边国税收入来看,2012年全口径税收收入比2011年增加84425万元,增长13.95%。而全国全口径税收收入快速增长,2012年比2011年增长23%,收入增长幅度与全国收入增长幅度差距很大。二是企业所得税增收贡献大。2012年企业所得税完成120706万元,比2001年1914万元,增收118792万元,增长620.65%。2012年占税收总额的17.50%,成为拉动本期收入增长的主体税种;三是延边国税收入主要由增值税、消费税组成,增值税占44%,而消费税占40%。

  (二)延边地区税收政策存在问题及不足

  对延边地区而言,虽然享受了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但从全国目前的情况看,延边的税收政策优惠程度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基本上是把东部发达地区现行的优惠政策搬了过来,只是拉平了两个区域之间原有的政策差距,根本谈不上真正的优惠,体现不出延边地区特有的优惠政策,远远不足以吸引国内外的投资,面临着一些困难和不足,亟需我们研究解决和完善。

  1.增值税优惠政策。延边州所执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不比其他地区多,均适用于全国各地,存在着覆盖面太广,重点不突出,缺乏配套措施,导向不到位,对于延边来讲没有比较优势而言,不能突出对延边的特殊优惠。

  2.所得税优惠政策。从1994年税制改革到新所得税法出台前,延边州所执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仅有“老、少、边、穷”地区企业减免税政策,和通过争取可以比照执行的西部大开发政策。这两项政策加起来,还远不如《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61号)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等关于所得税的政策优惠。

  3.民贸企业优惠政策。民贸企业优惠政策,只对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和县级以下供销社免征增值税,并要求民族贸易县内经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不得低于20%。该政策既不包含生产民族产品的工业企业,也不包含个体,从而使少数民族地区生产民族产品的企业和个体户无法享受到优惠政策带来的发展机遇。

  (三)延边加快崛起的税收政策需求及配套措施

  1.争取突出延边特色优惠政策。国务院批复的《规划纲要》赋予延边先行先试权,这为下一步争取对延边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打开了大门。要抓住这一机遇,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向国家争取原来没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积极争取国家在延边开展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2004年7月1日开始国家在东北地区开展增值税转型试点,允许企业抵扣购进机器设备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09年开始全国推行。但是,目前我国实行的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企业购进的用于建造不动产的原材料和附属设备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仍然不能抵扣,使得固定资产投入较大的矿产资源类企业、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和技术改造的企业税负较重。为此,可以申请国家在延边地区开展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即准予企业抵扣所有购进原材料和固定资产及其附属设备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二是针对延边地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较多的现状,为加快各类开发区建设,发挥各类开发区在扩大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方面的作用,可以申请国家对延边地区入驻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结合延边民族特色,申请扩大民贸企业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原来民贸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太窄,没有很好地发挥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扶持作用,可以申请国家在延边地区取消民族贸易县和民贸企业资格的限制,对本地企业在本地区自产货物,比照〔2009〕141号第二条“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在2020年之前免征增值税,以加快本地企业成长速度,逐步打造本地的优势产业、优势行业,辐射和带动地区经济加快发展。

  2.争取符合延边实际的优惠政策。在争取国家税收政策方面,不仅要保证政策本身切实可行,而且还要使政策符合延边实际情况,有助于延边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根据延边资源、经济结构、区域特色等实际情况要争取国家给予以下政策支持。一是争取地板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为了充分发挥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的窗口作用,可以申请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口的产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三是合理调整税收优惠目录,适时更新指导目录内容,根据延边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指导目录。

  3.延长税收优惠期限。如果能够在延边继续延长国家对“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免征3年的规定,并进一步扩展凡是投资于延边的企业,不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是新企业还是老企业,在10-15年之内可以减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同时为鼓励投资于延边的企业进行资本扩张和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对企业的再投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也将极大地提高延边追赶东部地区,不断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差距。

  4.促使少数民族地区财政收支平衡的财税政策。建议提高延边地区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或者全部留于地方;在延边地区生产经营的无论几级分支机构都纳入分成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范围,包括中央汇总纳税企业以及其它省内或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对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造成的财政减收部分,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5.维护延边地区经济长远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延边具有重要的地理位置,且物资资源、人力资源丰富,有着不可估量的市场发展潜力,在综合开发、矿产资源开发、旅游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劳动密集型工业等领域都存在许多良好的投资机会。如何把延边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是做好振兴延边这篇文章的重要内容。

  一是“先行先试”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以调控为主、聚财为辅,积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可以将现行的扫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噪音等收费制度,改为开征水污染税、空气污染税、垃圾税、燃油税等生态税种。并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以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城镇居民所排放的污染物和从事有害环境应税行为为课税对象,以排放污染物和从事有害环境应税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企业与居民个人分别采取不同的征收办法。

  二是“先行先试”改革资源税。资源税对于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促进国家资源合理、有效、节约地开发利用,防止乱采滥伐资源,减少资源损失浪费有积极的作用,是保护资源的重要税种和主体税种之一。2010年6月1日起,资源税改革率先在新疆实施后,西部地区12个省、区、市也将先于全国实行资源税改革,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由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税改政策实施首月,资源税激增。

  6.适当放宽民族地方财税政策。赋予延边地区部分税收管理权限,培植地主主体税种。鉴于各地区情况千差万别,统一由中央制定政策,不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建议在中央政令统一的前提下,赋予延边地区对区域性财源征收地方税的立法权以及相应的解释权,一定的减免权和停征权。对西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以较轻的税收政策扶持,配套以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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