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新外商投资法给外资企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发布时间:2013-10-14 点击数:399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缅甸联邦共和国位于中南半岛西部。东北与中国毗邻,西北与印度、孟加拉国相接,东南与老挝、泰国交界,西南濒临孟加拉湾和安达曼海,海岸线长3200公里。缅甸国土面积67.66万平方公里,自然条件优越,矿产和水利等资源丰富。2011年统计的人口约6000万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显示,2011/ ...
缅甸联邦共和国位于中南半岛西部。东北与中国毗邻,西北与印度、孟加拉国相接,东南与老挝、泰国交界,西南濒临孟加拉湾和安达曼海,海岸线长3200公里。缅甸国土面积67.66万平方公里,自然条件优越,矿产和水利等资源丰富。2011年统计的人口约6000万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显示,2011/2012财年GDP总额为500.2亿美元,同比增长5.5%,2012/2013财年GDP总额较上一财年增长6.5%。

  由于多年来受西方的经济制裁,缅甸经济发展缓慢,经济基础薄弱,除少数大型企业外,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都没有与外国企业竞争的实力。2011年缅甸新政府上台后,大力开展经济领域改革,积极引进外资,确立了四项经济发展规划,包括加强农业发展、工业发展、省邦平衡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为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以促进国内的经济发展。缅甸总统吴登盛2012年11月2日签署颁布了《缅甸联邦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取代1988年颁布的《缅甸联邦外商投资法》。2013年1月,缅甸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颁布了《缅甸联邦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

  根据缅甸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统计,截至2013年1月,外国对缅甸投资总额达418.42亿美元。在缅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和地区为:中国(205.59亿美元,含香港)、泰国(95.68亿美元)、韩国(29.79亿美元)、英国(29.77亿美元)、新加坡(21.66亿美元)。主要投资领域为:电力、石油天然气、矿产业、制造业和饭店旅游业。

  随着《缅甸联邦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实施,会给外资企业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呢?外商投资企业需要采取哪些应对措施,才能在缅甸这块东南亚地区蓬勃发展的热土上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实现兴业缅甸呢?

  一、外资企业投资领域和设立公司形式的变化

  缅甸在原军政府执政时期,一直受到西方国家的经济制裁。长期的经济制裁,导致缅甸经济发展落后,国民生产总值和进出口贸易发展缓慢,人民生活处于较低的水平。从2011年民选政府开始执政后,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改革措施,特别是《缅甸联邦共和国外商投资法》颁布以来,缅甸推出了新的吸引外资措施,效果非常显著。据来自缅甸国家计划和经济发展部的消息,2013年3月,有48家外国公司、办事处在缅办理注册手续。办理注册的48家外国公司涉及服务、工业、银行、酒店、旅游等领域,其中服务业比例最高。这些外资企业能够迅速来缅注册公司,开展经济业务,得益于缅甸外商投资法的新变化。

  1.外资企业投资领域进一步开放

  在缅甸新外商投资法中,政府从几个领域鼓励外商投资:

  第一,能够为国家创造满足国民需求和增加出口的矿产资源和能源的开发项目;

  第二,能够为缅甸国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项目;

  第三,能够为发展国际标准的银行业、金融业、高速公路、跨国公路、国家电力和能源工程等国家基础产业培养所需要的人才的项目;

  第四,发展高新技术的项目,包括现代数据采集项目;

  第五,在全国范围内发展通讯网络、国际标准铁路、海运和航空运输等项目;

  第六,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投资项目;

  第七,有助于缅甸国民提高生活水平的项目,例如生产高质量产品项目,生产和提供缅甸国民能廉价使用的产品和服务的项目;

  第八,能够扩大缅甸产品出口,生产进口替代品的项目;

  第九,探索和开发新能源和可持续发展能源的项目,例如新的生物能源;

  第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

  外资企业在缅甸投资,除了满足外商投资法规定的禁止从事领域的要求外,从事以上领域的项目投资,尤其是投资额度巨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将更容易取得缅甸外商投资委员会的批准。同时,缅甸外商投资委员会在收到投资人提出的申请并进行评估之后15天内,必须做出接收或者拒绝的决定;在收到投资人申请后90天内,必须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外资企业设立方式的变化

  缅甸新外商投资法允许外资企业以外商独资公司、合资公司、合同约定的项目等三种方式在缅甸开展经济业务。

  在新外商投资法颁布前,在缅甸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公司。新外商投资法对缅甸政府允许的投资领域,放开了对外商独资企业的限制,允许外资100%控股企业。

  根据新外商投资法规定,在组建合资公司时,出资比例可以由组建合资公司的各方股东协商确定。当外资投资于受缅甸政府限制的领域时,外商投资比例不得高过总投资额的80%。这一新规定改变了原法律规定的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低于35%的强制限制,使得外商在缅甸建立合资公司更加灵活。

  在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规定实施项目时,新外商投资法允许采用包括BOT、BTO等方式在内的合资合作模式。

  缅甸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宣布,公司注册有效期从2013年2月22日起,由原来的3年期限延长至5年期限并简化了办理手续。此前,公司注册按交易、服务、工业制造、酒店、旅游、珠宝、建筑、银行等8种业务发放营业执照。现在则只需注明公司经营的业务就可向缅甸投资与公司管理局办理注册手续。拟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则按缅甸金融机构法和缅甸公司条例规定注册。同时,外国公司注册费和执照延期费从2013年3月21日开始由美元缴付改为缅币缴付,公司注册费和执照延期费分别为100万缅币和50万缅币。

  二、外资企业在缅甸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限制进一步放开

  缅甸土地所有权分为三种情况:政府有权管理的土地,政府部门、政府组织所有的土地,国民私有的土地。缅甸法律规定,外国人和外资企业无法取得土地所有权。外资企业在缅甸开展经营活动,只能通过缅甸政府批准,从有租赁和使用权者手中租赁所需的土地。

  新外商投资法对外资企业在缅甸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进一步放开限制:依据投资活动的类型和金额,外商投资委员会可以批准投资人最多50年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可以一次性批准延期10年,最多可批准两次延期;投资农业和畜牧业,缅甸居民和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据合同建立合资公司;对于在欠发达地区和交通不方便地区投资,投资项目有利于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经缅甸政府最长可以多批准10年土地使用权。

  在空地、闲置地和荒地上进行种植业、养殖业或与之相关联的其它经济项目投资时,可依照《空地、闲置地和荒地管理法》向空地、闲置地和荒地中央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根据种植项目和养殖项目的投资额可先批准租赁或使用30年。在批准期限期满后,可为有继续经营需求的项目,根据项目种类和投资额,按照《空地、闲置地和荒地管理法》再次予以批准。

  在获得外商投资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土地租赁时,有土地租赁权或使用权者与投资者要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提交给委员会。政府部门、政府组织所有的土地租赁费,只能按相关政府部门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投资者向有土地租赁权或使用权者租赁土地,双方需协商根据租金和租期按时价逐年签署合同,需按年确定整个租赁期土地租金标准。

  缅甸新外商投资法适度延长土地租赁期的举措,将有利于外商在缅甸开展长期项目经营;但是,随着近两年缅甸经济不断发展,土地租赁价格也出现快速上涨现象,尤其在仰光、曼德勒等交通方便的城市,土地租赁价格将成为外资企业所必需考虑的因素。

  三、明确本地化用工要求,进一步保护缅甸人员就业

  通过吸引外资到本国建立企业来促进本国员工就业,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缅甸政府通过新颁布的外商投资法对外资企业聘用本国员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外资企业聘用熟练工人、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时,在开始运营的前两年,缅籍员工比例至少25%;在第3-4年,缅籍员工比例至少50%;在第5-6年,缅籍员工比例至少达到75%;需要学术/技术基础的工作人员可以延长到外商投资委员会认为适合的期限。

  2.为提高缅甸职员、工人的技术水平,外资企业应该给缅籍员工提供培训,并需要将培训员工的年计划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给外商投资委员会办公室。

  3.在招聘熟练工人、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时,外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从政府的人力市场或机构招聘,必须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签署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时,需要明确包括最低工资、休假、节日、加班工资、不公正待遇、补偿、社会保险和其他劳动相关保险等条款。

  4.制定工资标准不应有种族歧视,缅籍员工的工资可以根据职业能力按外籍员工合理比例确定。

  5.外国人在批准的投资项目工作,必须向外商投资委员会申请,并由政府签发工作许可和居住许可。

  根据缅甸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情况,缅籍员工工资相对于外籍员工来说尚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本地化的快速推进,从长期来说有利于降低外资企业的人工成本。与此同时,由于受经济和工业发展水平的限制,缅甸熟练工人、技术人员非常缺乏,在企业初创时期,需要投入很多的精力和成本做好人员培训和标准化技术的转移,也会在短期内增加企业成本。同时,缅甸政府在2012年将最低工资标准定为2美元/日,2013年增加至3美元/日。此后将进一步增加最低工资水平,预计2014年将达到4美元/日。因而,从长期来看,外资企业用工本地化将给企业带来长期的成本优势,同时需要应对缅籍员工不断提高工资待遇的诉求。

  四、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吸引外资企业

  缅甸新外商投资法,在企业所得税、商业税和海关关税等主要税种方面均有优惠政策吸引外商投资。

  1.企业所得税免税

  第一,外商投资项目免税期由原来的三年延长到五年,即从投产或提供服务开始连续五年内享受所得税免税。根据投资活动进展对国家的贡献程度,经批准,免税期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减免期内后三年的连续亏损,可以在税收减免期结束后两年内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生产或服务性项目正式运营时间的确认标准:出口产品的生产性项目,以装船单、空运单或其它类似的国际通用的证书所标明的日期为准,该日期不得超过建设期结束之日起的180天;在国内销售产品的生产性项目,以得到第一笔收入为准,该日期不得超过建设期结束之日起的90天;服务性项目,以项目开业之日为准,该日期不得超过建设期结束之日起的90天。

  第四,外商投资项目的经营利润在一年内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用于再投资的未分配利润享受免税待遇。

  第五,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出口,则出口部分产生的利润将享受减免50%所得税的优惠。

  第六,政府指定折旧率,设备、机械、建筑或其他运营资本按此计算的折旧可以在利润前扣除。原外商投资法中明确的企业有选择加速折旧的权利,在新颁布的法律中没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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