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委托加工物资管理与控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7-03-11 点击数:200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对于大、中型工业企业而言,将一部分技术要求不高和科技含量较低的生产或加工工序外包给别的企业,而自己则集中生产能力于那些精加工和科技含量高的生产或加工工序,即能确保产品的质量水平,又能够提高企业产品生产的经济附加值,可谓是明智之举。然而,若不能对委托加工物资进 ...
对于大、中型工业企业而言,将一部分技术要求不高和科技含量较低的生产或加工工序外包给别的企业,而自己则集中生产能力于那些精加工和科技含量高的生产或加工工序,即能确保产品的质量水平,又能够提高企业产品生产的经济附加值,可谓是明智之举。然而,若不能对委托加工物资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一些不利情形也将随之出现,严重时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的安全。 某公司就属于一家大中型工业生产企业,在其产品生产工序中,需要将毛坯进行粗加工,然后对粗加工后的半成品再进行精加工。由于粗加工工序的技术含量不高、经济附加值相对较低,公司就采取将粗加工工序外包的方式、委托给其他的一些小型企业加工生产。但由于对委托加工物资的管理与控制不到位,致使大量的委托加工物资长期被受托方占用,且呈与日俱增的态势。直至该公司面临重组,在进行财产清查与评估时,这一问题才进入管理者们的视野,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那么,委托加工物资被受托方长期、过量地占用,对受托方而言,到底有哪些不利影响呢?又是什么原因导致委托方的物资被受托方占用呢?以下试做简要分析,但所用数据均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一、委托加工物资管理与控制不善的危害 首先,委托加工物资被受托方长期、过量占用,降低了委托方的存货周转速度,导致其短期偿债能力减弱,营运能力下降,资产的盈利水平降低。同时,对流动资金的长期、过量占用又必然会导致委托方产生新的筹资需求或导致流动资金缺口加大,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假设粗加工工序从委托方发出毛坯到收回粗加工半成品只需要4天的时间,而委托方全年共需要180万件该半成品,该毛坯的出厂成本为100元/件,加工费为2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那么,该工序的存货周转率为360/4=90次,委托加物资的平均占用量=180万件/90次=2万件。而实际上,该委托加工物资在受托加工方的平均占用量为16万件。因而超额占用资金(16万件-2万件)×100元/件=1400万元。这意味着由于管理与控制不力,委托方必须额外支付流动资金1400万元。 其次,委托加工物资被受托方长期、过量占用,将使得委托方资金成本大幅上升,影响委托方的盈利水平和增加偿债负担。由于管理与控制不力,委托方必须额外支付流动资金1400万元,这相应地就产生了额外的利息支付=1400万元×6%=84万元,是一笔不可小觑的数字。 再次,委托加工物资被受托方长期、过量占用,加重了委托方的税负。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委托加工行为视同销售,委托方将货物转移至受托方,应按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考虑到所耗毛坯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同比例增加,因而不会导致委托方增值税税负的直接负担。但由于委托方在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并不能立即从受托方收到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该部分销项税额要等到委托方从受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从应支付的加工费及按加工费计算的应付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考虑到增值税的影响,委托加工物资被受托方长期、过量占用的资金至少还可以再加上(1400万×17%)=238万元,额外支付的利息相应增加238万元×6%=14.28万元。 最后,委托加工物资被受托方长期、过量占用,提高了存货的风险。一方面,委托加工物资大量被受托方占用,使得委托方将要承担的市场风险加大(我国该类工业品市场价格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即购进毛坯价格偏高(进货提前)、半成品的销售价格偏低(销售延迟),从而导致委托方面临不利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受托方企业均为小型加企业,甚至有较多是乡镇企业或个体私营小企业,这些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更大。一旦这些企业倒闭、破产、停业,再加上这些小企业的资信相对较低,将会给委托方带来巨大损失,这种巨大的潜在风险又如何能视而不见呢! 二、委托加工物资管理与控制不善的原因分析 也许有人会问,既然如此,为何委托方会有大量的委托加工物资被受托方占用呢?用一句话回答,就是委托方对委托加工物资的管理与控制不利造成的。但仔细分析,有其更深层次的根源所在。 (一)内部控制失效 存货管理的关键在于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而该委托方企业虽然也有关于委托加工物资的管理与控制制度,但却并不合理,以至于委托加工物资被受托方长期、过量地占用。从委托方设计的制度内容来看,将毛坯发往受托方加工是有一个最高占用限额的,但该限额却为合理占用水平的几倍。加上仓库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行政领导对毛坯的发放未能认真履行审核监督职能,导致对受托方的提货要求是有求必应,一概放行,其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二)结算制度不科学 从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委托加工交易的结算上看,交易双方实际上是约定以售后回购的形式进行结算的。即委托方发出毛坯时,以成本价销售给受托方,待受托方加工完毕后,再以一个更高的价格购回。但问题在于委托方发出毛坯时,应收的销售款并不能同时收到,而是要等到购回粗加工完毕的半成品时,从回购货款中抵扣。这样,被受托方大量占用的毛坯并不占用受托方的资金。相反,他们还可以获得高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何乐而不为呢! (三)相关管理人员的道德背叛 该类委托加工业务是典型的卖方市场,而从结算方式的设计上看,却明显有利于受托方;从委托方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上看,也明显超越了合理的发出限额。即使财务部门曾经提出过修改发货限额,使之降至合理的占用水平,却招至存货管理人员的极力反对,声称要维护受托方在经济批量方面的考虑。而行政管理者对委托加工物资被受托方长期、过量占用的实际情况似乎并不是太关心,一直没有采取积极的行动。因此,我们不得不怀疑相关人员可能有道德背叛倾向。 三、加强委托加工物资管理与控制的建议 综合前文所述,对于委托方企业而言,首先,必须健全和完善其委托加工物资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实地观察、咨询、与受托方进行交流等方式,确定合理的发货限额、发货批次等问题;其次,调整交易的结算方式,加速货款回收,力争钱货两清;再次,管理者必须提高自身的财务管理意识,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与监督,以企业整体利益为中心,进行科学管理;最后,还应加强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塑造积极的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另外,通过制度建设,在强化员工岗位职责的同时,建立起相应的奖励与激励措施,使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整体利益一致,才能使各项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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