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
(一)允许一次性扣除新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自
(二)明确了新购进设备的范围 新购进设备主要是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被排除在范围之外。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没有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而是继续征收营业税。
(三)调整了相关免退税政策和税率 取消了内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为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调低至3%,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4%调低至3%。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一)降低了生产设备的投资成本 [例1]A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08年A企业适用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适用消费型增值税,假设A企业2008年、2009年分别投资同样设备扩大生产。设备买价均为100万元(不含税),年产能10万台,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用年限10年,净残值5万元。生产产品全年需要原材料100万元,年支付人工费用50万元,厂房年折旧额10万元,企业年产销平衡。
A企业2008年适用生产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A企业2009年适用消费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允许扣除,可单独确认为进项税额。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由此可见,增值税转型后可以降低生产设备的投资成本达17万元,切实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有利于企业以有限的资金进行更多的设备更新和改良。
(二)消除了对设备的重复征税 社会产品的价值由三方面构成,一是转移价值C,二是劳动者的报酬V,三是纯收入M。劳动者利用机器设备对原材料进行加工而新创造的价值V和M是新增价值部分,因此增值税从理论上讲就是以V和M作为征税对象。具体而言,增值税的增值额是指将构成增值额的各要素如工资、租金、折旧、利润及其它增值项目的金额。各要素加起来,然后再乘以增值税税率,就可以计算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即应纳增值税=(工资+折旧+租金+利润+其它增值项目)×税率。
[例2]承例1,假设A企业的单台设备的目标利润为50万元/年。2008年投资设备的年折旧额为11.2万元[(117-5)/10];2009年投资设备的年折旧额为9.5万元[(100-5)/10]。
则2008年投资设备所生产产品的增值额为121.2万元[50(工资)+10(厂房折旧)+11.2(设备折旧)+50(利润)],2009年应纳增值税为20.604万元(121.2×17%)。
2009年投资设备所生产产品的增值额为119.5万元[50(工资)+10(厂房折旧)+9.5(设备折旧)+50(利润)],2009年应纳增值税为20.315万元(119.5×17%)。
假设10年内企业平稳经营,设备所生产的产品总共应交纳的增值税如下:
2008年投资设备=20.604×10=206.04(万元)
2009年投资设备=20.315×10=203.15(万元)
差额=206.04-203.15=2.89(万元)
该差额实际上就是对2008年投资设备所含增值税的重复征税(17×17%=2.89万元),增值税转型后不再重复征税,还原了增值税中性税收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