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独立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两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有较高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参与省、部级以上下达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成果奖。
4、在省以上内部刊物和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独立撰写的有价值的会计或相关论文4篇以上。
山东省:
1、在省级以上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报刊(不含增刊、专刊)或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学会主编的论文集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论文2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2000字以上)。
江苏省: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独立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新疆:
正常申报者提交2篇论文(要求3000字以上),“破格”申报者提交3篇论文。须提交发表刊物原件、论文原稿各1份。符合申报条件的论文包括:
1、公开出版的财务会计类专著、技术专著、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
2、近五年内,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专业刊物的正刊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会计学会编印的公开出版的 论文集上发表的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
3、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以及被收入在论文集中的财务经济类专业学术论文;
4、在《新疆财会》、《新疆审计》、《新疆注册会计师》上发表的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
5、在《经济日报》、《中国财经报》、《中国会计报》上发表的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
6、获得社会科学类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的财务会计类专业学术成果。 在上述刊物的增、专、副、特刊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不作为申报评审的依据,只可作为参考依据。
广西: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1篇以上(宣读论文需有会议有关文件证明;商业性质的获奖无效);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1篇以上(重大指导意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需有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有量化指标的证明材料)。
广东省: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以上。
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2篇以上。
安徽省:
第十二条 理论研究成果。聘任会计师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指CN、ISSN等刊号的正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报纸、单个印刷体、清样稿等)上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独自或第一撰写人撰写,每篇不少于1500字,下同)2篇以上;或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省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撰写2万字以上;
(二)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会计改革研究项目(课题或专题调查研究),并完成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报告,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
(三)获省级三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湖北省:
在会计或财税经济专业理论方面有较为突出的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有公开出版的会计或财税经济专著或译著;
2、有公开出版发行的会计专业或财税专业教材;
3、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三篇以上。
黑龙江省:
(一)作为主要作者(前三名)公开出版一本会计专著或译著。
(二)公开出版发行会计专业教材一部以上(担任前三名主编或副主编,编写工作量3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杂志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本专业论文。
(三)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杂志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三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是独著或第一作者。
甘肃省:
任中级职务期间必须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兰外工作人员减半);
青海省:
1、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本专业论文(含《青海财会》),
其中必须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或出版过本专业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六万字以上)的中专程度的财会教材。
宁夏回族自治区:
会计专业著作、论文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撰写量在5万字以上的公开发行(统一书号ISBN)的会计专业著作或教材。
(二)在公开发行(统一刊号CN、ISSN)的专业刊物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宁夏财会》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学术论文3篇以上。
辽宁省:
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其论文或著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于不同年度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不同学术 期刊(指 CN、ISSN 等刊号的期刊,下同),以第一作者或个人名义发表会计专 业学术论文 3 篇(每篇不少于 3000 字)以上;
2.本人独自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机构出版有关财务、 会计 专业著作(或译著)1 本以上;
3.与他人联合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机构出版财务、 会计专 业学术专著(或教材),其中本人独自撰写 10 万字以上。
河北省:
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 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 5 万字以上, 论文、著作条件 或编写一个正式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教材, 本人独立撰写 8 万字以上;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2、(CN) 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 2 篇以上(每篇不少 于 2000 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 期刊上发表 3 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 4 篇以上独立 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吉林省:
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市级专业报刊上,发表2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可视同已发表论文,下同)。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或大专院校学报上发表1篇有价值的专业学术
(三)合著的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须在1万字以上。
四川省:
(1)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分析报告二篇以 上,报告定性准确, 处理意见适当,建议切实可行;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二篇以上独立完成的、有较高 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 学术论文、调查报告;
(3)公开出版过会计或相关专业的著作或译著,本人独立完成的著作 在 3 万字以上,或译著 在 6 万字以上;
(4)作为主要作者,编写过一部会计专业教材,被地、市级以上财政 部门选用。
浙江省:
(一)独立撰写并在专业报刊发表财会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论文须在2500字以上;其中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不含增刊)发表财会专业论文须1篇以上。
(二)出版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本人撰写或翻译汉字在5万字以上。
内蒙古:
公开发表、 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 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 2 部(第一作者)。
(二)出版著作 3 部(直接参加编写的主编、主审或主要作者)。
(三)出版专著 1 部 (第一作者) 及在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 术刊物发表会计专业论文 3 篇(独著)以上。
(四)出版著作 2 部(直接参加编写的主编、主审或主要作者)及在省 部级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3 篇(独著)以上。
(五)出版著作 1 部(直接参加编写的主编、主审或主要作者)及在自 治区级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4 篇(独著)以上。
(六)在省部级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会计专业论文 5 篇 (独 著)以上。 以上专著或著作的字数要求每部为十五万字以上, 论文要求在五千字 以上。
海南省:
1.公开出版财经类专著、编著、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立完成、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
3.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且撰写经并经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专项调查分析报告2篇(主要撰稿人)。
福建省:
1、在省、部级以上刊物正式发表 3 篇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财会专业 论文(累计字数达 6000 字以上)。
2、担任过正式出版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合编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 材的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二万字),材料 经采用确认效果较好。
3、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以上举办的会计知识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陕西省: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要求提供能够反映本人当前最高学术水平的代表作论文2篇(具有国际刊号ISSN和国内刊号CN的学术刊物);或具有书刊号ISBN的会计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译著3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的具有书刊号为ISBN的会计专业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代表作论文必须是发表在核心以上期刊的学术论文。
山西省:
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国家正式统一书号,经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同时提交1篇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刊物或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贵州省: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撰写相关专业著作或编写具有大专以上水平的财务会计教材其中本人独立撰写三万字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公开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
4独立或作为主要撰写者在国家级学术会上交流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上交流论文3篇。
5参与省部级以上下达的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成果奖提供获奖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