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二)自2013年起,申请参加当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上一年度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或我市合格标准。
(三)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书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根据我市会计专业人员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合格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我市下一年度参评的使用标准,对达到该标准的人员,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在天津市范围一年内有效。
(四)我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由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标准按照市人事局《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人专〔1994〕2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