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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价值目标模式的选择[2]
发布时间:2013-06-17 点击数:319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不适应及其修改逐渐纳入了人们的视野。虽然在此之前已经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几次修订,但总体问题并未得到解决。而有关个人所得税价值目标的选择是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立法走向的重大问题。   论文关键词:个人 ...


  (五)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各国税收竞争使各国税制出现趋同化

  目前世界上已建立了24个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等形式的区域集团。经济全球化使要素的流动性增强,而要素之所以全球流动是为了寻求最优税后回报率。所以影响要素流动的因素中除了资源和投资环境外,税收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发达国家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别不大,因而税前回报率差别并不大,税收对要素流动有较大的影响,税收竞争成为发达国家间竞争的一个重要形式。

  一旦一国降低生产要素的税负,世界上的生产要素就会向该国流动,这会造成其他国家生产要素和税基的流失,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防止“产业空心化”和税基流失现象的出现,其他国家也会采取类似的减税措施,这就是发达国家步调一致地进行税制改革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价值目标的选择

  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应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原则。税制原则的发展演变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践表明,未来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必须坚持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而这一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前提是必须认识和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宽税基、低税率、简化税制是所得税发展的国际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世界性税制改革,表现在个人所得税上的共同特点是“拓宽税基,降低税率”。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国政府税收政策指导思想上的重要变化,即长期被誉为“经济稳定器”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解决各式各样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尤其是在促进社会公平问题上,已难达到预期效果。这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践中也已被证实。所以,在各国经济不断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日益明显、各国税制出现趋同化趋势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也应适应这一客观形势,遵循“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原则。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

  在实现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目标过程中,仅靠个人所得税是难以实现其目标的。它需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诸多税种的配合和相互协调,共同发挥作用。这就需要建立与个人所得税配套的相关税种,建立对个人收入分配的立体交叉调节体系,正确处理个人所得税与相关税种之间的关系。

  个人收入作为社会财富的一种流量,是不会永久停留在收入状态的,而是被所得者进行了处置,或消费、或储蓄、或投资、或购买财产、或资助他人等,因此,社会贫富的差别不仅表现在收入上,而且还表现在消费、储蓄、投资及财产上。可见要实现社会公平目标,就应建立收入、储蓄、投资、财富及财产转移的各种相应税收,这样在个人所得税没有调节到位时,会有财产税、资本利得税和遗产与赠予税补充。在这些相关税种相配套的体系中,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应以效率原则优先,兼顾公平;而财产税,特别是遗产赠与税应以公平原则优先,兼顾效率。

  (三)地区差异造成的税收不公难以通过税收单独完成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不仅体现在公民个人之间,还体现在地区之间。事实上,公民收入差距形成的一个重大因素,是地区差距造成的,所以当我们在讨论个人所得税对公民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时,千万不能忽视个人所得税在地区间的公平与效率。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地区差异较大。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较快,收入较高,消费水平相对较高,这种差距单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难以实现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在分配上的绝对公平的,它既需要收受调节,也需要财政的转移支付,更重要的是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平衡。

  综上所述,在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效率三大价值功能的考量中,选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作为主要价值目标,兼顾效率与财政收入目标的实现,这是对我国目前贫富差异迅速扩大、发展是硬道理、国家财政亦有待加强的国情分析基础上所作的客观、明智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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