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几年,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法律由以往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下文简称制度)变为了《企业会计制度》,并且财政部结合了相关的实际情况颁布了新的核算办法,即《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如今过去好几年,其效果十分明显,本文对此将展开一番讨论,主要介绍了“工程施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科目的明细设置,进而探讨了“工程施工”科目的结转,最后阐述了分包工程的成本会计处理。
关键词:施工企业 工程施工 会计处理
根据《办法》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对比分析来看,《办法》增加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及机械作业等。此外,《办法》中也设有与《制度》一样的“工程施工”,只是两者的核算内容与明细科目设置及结转处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这些问题将是本文重点探讨的,希望对相关企业有所借鉴。
1 “工程施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科目的明细设置
对于企业的“工程施工”科目核算而言,《制度》中明确规定,其在建设过程中一切费用开支,都应根据相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及成本的项目进行一定的归集。在《制度》中,成本项目主要包括了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及其他直接或间接费用等,在具体的成本核算时,就需要根据核算的对象进行明细账的设置,并且需要按照前述的成本项目类型进行明细科目的设置与核算。如果企业在月末没有完成相关的工程项目,则应将此未完成的工程项目的余额反映给上级部门,这也是实际施工中的成本之一。
对于企业的“工程施工”科目可算而言,还应注意的一点是,根据《办法》上的规定,由于实际的企业施工中会产生工程施工的合同成本与合同毛利,因此就需要设置两种明细科目,即“合同成本”与“合同毛利”。根据《办法》中的指示,“合同成本”实际上指的是施工中产生的实际成本,然后运用明细科目对其进行核算处理,包括了企业在施工中产生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及其他直接或间接费用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办法》中的“合同成本”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同《制度中》中的“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保持一致。而“合同毛利”则是《办法》中特有的一项内容,其是新增在核算方面的一条款项,主要作用是核算施工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毛利,然后真实地反映在具体的施工盈利水平中。此外,尚未完成的工程项目的合同成本与合同毛利往往可以反映“工程施工”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使得工程项目的成本开支更加明确。
2 施工企业“工程施工”科目的结转
对《规定》与《办法》中的“工程施工”科目结转分析对比来看,两者之间差异很大,尤其是《办法》中对于科目结转的规定变化更大一些。在《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主要根据施工的合同来确定,可以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成本按月或者按期结算,并要将工程的价款与收入结合在一起核算。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单结算时,必须借记“应收账款”科目与贷记“工程结算收入”科目;此外,对于结转的已经结算的工程项目成本而言,需要借记“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而贷记“工程施工”科目。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条理清晰,避免会计信息处理的局限性,完整地反映工程在开工之后的所有工程成本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