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2011年1月28日《重庆市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相继出台。房产税的试点征收终于浮出水面。本文从国际比较的视角出发,着重讨论将房产税推广全国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房产税;国际比较;评估;第一居所
一、房地产及房地产税制概念的界定
(一)房地产的概念界定
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统称也称不动产房地产包含土地和土地的附着物,是土地和土地永久性建筑物及其衍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所谓房产,是指有墙面和立体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活、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200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第九章第一节)。它体现了房屋主体的所有权关系和使用权价值。地产指在一定的土地所有制关系下作为财产的土地。简单地说,就是土地财产,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地产包含地面及其上下空间,地产与土地的根本区别也就是有无权属关系。
(二)房地产税制概念界定
房地产税制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收都属于房地产税。在我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即房地产类财产税。因此房地产税制,并非严谨的税收经济学概念,它仅是从行业角度出发的税收体系。故而,国家为了针对房地产经济活动而专门制定了房地产税制,即由若干种税种共同构成的经济调节体系。房地产税制作为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经济行为的重要的经济杠杆,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房地产税制国际比较
(一)房产税国际征收情况综述
房地产税收在目前来看是世界各国普遍都在征收的一种税。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税收制度中都会涉及到房地产税,甚至在其税收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其具体的征税方式归纳出有四种类型:第一,将房地产与其他财产划归在一起,针对纳税人在某一时点的所有财产(即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综合征收,征收此类税的国家有瑞士、美国、瑞典、德国、丹麦、荷兰等;第二:只将土地和房产合并课征房地产税,对于其他的固定资产则不征税,征收此类税的国家和地区有泰国、波兰、香港、墨西哥等:第三,是将房产与土地分开单项征税,如澳大利亚的地价税、日本的土地保有税等;第四,将房屋、土地和有关建筑物、车船及其他固定资产综合在一起征收不动产税,按此类型征税的国家有印度、新加坡、日本、巴西等。下面分别美国、日本二个国家的房产税情况。
(二)美国:支持社会福利
在美国,对房地产占有、处置、收益等环节征收的各类税项总称为房产税,一般通称的房产税是指对方差本身征收的税收,美国大部分地区都征收房产税,收税主体是县、市政府和学区,州和联邦政府都不征收房产税。一般来说,县税和城市税比较接近,而学区税是前两者的五倍。
目前美国大部分地区的税率水平保持在0.8%至3%之间,并以1.5%左右居多。在美国,征收收房产税的目的主要是维持地方政府的开支,完善公共设施和福利。由于这些活动和民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并且向民众开放监督,因此民众纳税的意愿十分积极。
(三)日本:兼顾社会公平
在日本,房子和土地都是可以出售的。也就是说,房子买了那就不仅意味着拥有房产本身,同时还意味着获得相应的土地所有权。就算买公寓楼,开发商也会依照单户面积占整栋楼房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整栋楼占有的土地。由此可见,在日本,房产税不仅涉及房子,而且涉及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