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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与受益—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之我见[3]
发布时间:2013-05-22 点击数:485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关键词:纳税 受益 纳税意识   摘要: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是推进我国依法治税乃至依法治国的关键。而研究纳税与受益之间的内在联系性,是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的核心问题之一。  如何通过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进而推进依法治税乃至依法治 ...


  对纳税给纳税人带来的益处远大于税额本身这一问题,我们也可以从反面的角度加以验证,即倘若纳税人没有按税法的要求去履行纳税义务,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也并不仅仅是相当于税额的部分,多数情况卜可能是无法估量的。理由是:纳税人实施逃避税活动,表面上看好像是纳税人占了国家的便宜,实际上真正遭受损失的还是纳税人自己。因为,纳税人逃避税要花费时间、精力及金钱,逃避税未成功会受到惩罚,此其一:为了逃避税,纳税人会把相当的精力用在琢磨国家税法的纸漏上,从而减弱其发展生产的后劲儿,此其二;逃避税行为一旦被揭穿,纳税人会因信用危机而难以立足,此其三;财富可给纳税人带来快乐,但想拥有本属于国家的财富却让纳税人不快乐,此其四。

  上述分析表明,税收活动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一种利益交换,这种交换不仅在范围上具有一致性,而且在量上还具有对应性。纳税与受益之间的这种相互关系,如果广大纳税人能够理喻的话,他们就会清楚纳税是用来购买公共物品和服务了,并且晓得纳税这种给付实则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一种信用活动。即公民之所以纳税,是因其享用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所带来的利益,作为交换,公民向国家缴纳税款,是在履行公法上的一种“金钱债务”。纳税人明确其与国家之间的这种信用关系,对形成纳税人与国家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是极为重要的。

  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一方面决定了公民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所带来的利益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其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也决定了政府在依法享有对公民行使征税权利的同时,必须担负起提供满足公民公共需要的物品和服务的职责。无论是国家还是纳税人,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其相应义务,履行义务就应享有其相应权利,此乃天经地义!

  笔者认为,对纳税人来说,晓得了纳税的原由,其在享受、渴望享受政府带来的益处时,绝大多数人会有向国家纳税之愿。但这种愿望能否真正全面地践行,与其感受的利益享受极其相关。倘若纳税人觉得缴税是值得的,他们就会实施这一行为。如果纳税人觉得非自身生存所必须之财富交由国家支配比自己支配更有效率的话,他们就会更加自觉地实施这一行为。相反,如果纳税人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利益,或者是获悉大量的税款被吃喝玩乐和挥霍浪费的话,他们就会对税法产生抵触,从而诱发逃避税行为。显然,对纳税人缺乏利益引导,纳税人权益未能得到切实保护是影响公民纳税意识的重要因素。

  思路决定出路。如果税法的宣传使纳税人对纳税与受益间的关系有了明确的认识,他们对税收的“取之于民”就会更加认同;如果政府用税效用的提高使纳税人充分感受到了“用之于民”所带来的好处,他们自觉纳税的意识就会提高;如果全社会都将“我一向纳税”视为认可好公民的标准,“税本位”意识便有望深人人心。诚如是,则诚信纳税的良好治税环境就有望确立;进而,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乃至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也就有望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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