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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与受益—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3-05-22 点击数:484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关键词:纳税 受益 纳税意识   摘要: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是推进我国依法治税乃至依法治国的关键。而研究纳税与受益之间的内在联系性,是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的核心问题之一。  如何通过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进而推进依法治税乃至依法治 ...
关键词:纳税 受益 纳税意识
  摘要: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是推进我国依法治税乃至依法治国的关键。而研究纳税与受益之间的内在联系性,是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的核心问题之一。

  如何通过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进而推进依法治税乃至依法治国的进程,是我国税收理论与实务工作者近年来一直探索的问题。对这一问题加以论证的文章时常见诸于报刊。在这些著述中,作者们可谓见仁见智,其中独树一帜、已在实践中发挥重要指导作用者,也不在少数。笔者认为,已有的著述在阐释如何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这一问题时大多忽略了纳税与受益之间的内在联系性,而这恰恰是进一步提高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所必须向广大公民晓示的理之要义。那么纳税与受益之间的关系该如何理解呢?

  一、纳税与受益的先和后

  这里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是公民为什么要纳税?对该问题的回答,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学者及政治家们站在不同的角度,基于不同的考虑,有不同的答案。大致说来,主要有互利关系说、隶属关系说、国家政治权力说这样三种学说。存在即合理,这三种学说在不同时期被不同群体的人不同程度地接受,应该说都有其合理成分在内。但从税收向来是国家税收,国家不仅是征税的主体,在税法制定中处于主导一方,而且税收不论在时空、范围、活动方式上怎样地变化,其永远不会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这一属性来看,依附于国家应该说是其存在的永恒特性。然而,国家的职能属性却是变的。譬如,最初的国家称其为“夜警国家”,而现在我们则认为是朝着“福利国家”的方向发展。国家的职能属性变了,依附于国家的税收活动无疑会相应地变动。就各国普遍地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且趋向福利国家而言,解释公民向国家纳税最具现实性、说服力的学说,应该是互利关系说中的交换说。依此学说,公民之所以向国家纳税,是因其在生产、生活中消费了国家提供的诸如国防事务、法律事务、公共工程与公共事业、安定和公平竞争的环境等形式表现的公共产品。公民从公共产品的消费中获得了利益,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即国家其本身却是不创造财富的。国家为维持其存续及有效运作,实现其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通过某种形式回收其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与费用也就势所必然。国家在权衡其可资利用的多种方式后,最终将凭借政治权力,规范地获取收人的方式作为其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个方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

  在向福利国家迈进并奉行立宪征税原则的情况下,导致国与国之间税收差别的税收的阶级属性可以说是日渐式微。若撇开税收的阶级属性,就税收的本质而言,不同国家的税收是没有差别的,即人们纳税的根本理由,是由于其享用了国家提供公共物品带给他们的利益。而且,国家愈是发展,公共物品在一国财富中所占的份额就愈大,受益与纳税之间的这种对应关系也就愈明显。我国之所以在今天着力构建公共财政体制,就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及其财政的公共性更明显,更强调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纳税与受益之间的对接。

  从逻辑上讲,政府征税以向公众提供利益(公共产品)为前提,公众是受益在先,纳税在后。但从税制的确立来看,并不一概惜守这一准则。因为有些利益的享用是用缴税来换取或者说是以纳税为前提条件的。譬如社会保障税,就是政府为了筹集支付国民安全、保障所需资金,同时为避免以普通税收的形式把人民的钱集中起来再以财政拨款的方式安排失业、疾病、养老等支付,可能导致的因税负的不断增加而引起国民的不满,实行“专款专用”,强制征收的一种社会缴款制度。再如印花税,表面上看好像纳与不纳对立合同人的利益没有什么影响,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缴纳了印花税的合同因其受保护的程度增强,立合同人会因有关部门的加强控管而从高的合同兑现率与低的合同执行成本中享受到未税合同无法享受的利益。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税收活动蕴含着等价交换的规则,税收关系是一种信用关系,但纳税与受益究竟谁先谁后,却难以定论;或者说其本身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此外,我们讲纳税与受益的交换关系,是站在国家与全体纳税人的角度而言的,因为并不是每个单个税种或是每个纳税人身上都具有这种明显的交换性。这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从纳税人的角度而言,税收是无偿的;但从国家的角度而言,税收是有偿的”这句话的含义。当然,有些税种的这种交换性是比较明显的,譬如我们上面提到的社会保障税以及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车船税、城建税等。

  二、纳税与受益的宽和窄

  税收活动作为受益人给付费用与供应者以规范方式收取并用于弥补其供给成本的一种交换活动,在横向上表现为二者活动范围的一致性,即:受益的面愈宽,应纳税的人就愈多;受益的面愈窄,应纳税的人就愈少,反之则相反。而且,这种对应关系在各级次的层面上也都是如此。

  从一国行使征税权的范围看,受益人的范围有多大,该国行使的征税范围相应地就有多宽。譬如美国,由于其实行“福利跟人走”政策,在世界各地的美国人仍可享受到美国政府提供的福利,但这恰恰是以世界各地的美国人都需向美国政府缴税为前提的。

  从一国对其管辖下的纳税人征税的限界范围来看,受益的范围宽,征税的范围相应地就大。譬如,居民纳税人之所以承担比非居民纳税人广的纳税义务,是因尽管有国民待遇原则的约束,居民纳税人仍然在补贴、生计扣除方面比非居民纳税人享受较多益处所致。若再进一步地分析不同居民纳税人、不同非居民纳税人之间的纳税义务,情形依然如此。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就是根据纳税义务人是否在我国有住所、在我国停留时间长短等享受我国政府服务及从我国获益的情况将其分为永久居民、非永久居民与一般非居民、特殊非居民四种,而使其相应地分别承担无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与无条件的有限纳税义务、有条件的有限纳税义务的。

  从具体税种来看,纳税与受益在活动范围上的一致性也很明显。当然,最具有代表性的税种首推前面提到的社会保障税。因为社会保障税实行专款专用,社会保障覆盖的范围是宽还是窄,与其税种的范围选择、征收率直接相关。其一般规律是:征收率的提高与社会保障范围的扩大保持同步(或社会保障范围的扩大与征收率的提高保持同步)。譬如瑞典,其之所以被视为是“福利国家”的代表,是因其向国民提供的福利几乎是“从摇篮到坟墓”,但该国该税纳税人之普遍、纳税人承受税率之高也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少有的。

  进一步地讲,如果某人(自然人或法人)没有从某一特定的领域明显地获取收益,那么,政府针对该领域主要受益人所征之税一般是不需要这个人缴纳的。如人人都从政府提供的公路建设支出中受益,但每个人究竟从中受益多少却很难说得清。有鉴于此,各国政府一般都只对公路建设支出中的主要受益者征税。我国现行税种中的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其他国家征收的汽车驾驶执照税、汽油消费税、汽车轮胎税等就属于该种性质的税种。

  总之,受益的范围宽,征税的范围就广;征税的范围广,受益的范围也就大。一般说来,在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国民享有比较多的社会福利,但与此相对应,这些国家征收的税种数量也多,而且其税收的覆盖面也广。在发达国家,凡是收人、经营所得、租金、股息、产品、行为等都属于课税范围。事实上,正是这广的征税范围(当然,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普遍较发展中国家高)为发达国家实施宽覆盖面的社会福利奠定了财力基础。

  三、纳税与受益的量和质

  纳税与受益作为一种交换活动,二者不仅在范围上具有一致性,而且在量上也具有明显的对应关系。纳税与受益的这种对应关系可以通过多个层面来加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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